向政府申訴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後,如何調查?多久有結果?

專業法律分析 · 職場霸凌新制專題(2026年7月1日施行)

快速解答: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訴日起10個工作日內開始調查,並於2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申訴人。調查成員至少2人,得委由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訪談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不得令當事人對質、全程不公開並保密,被申訴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調查報告完成日起1個月內,應作成成立與否之決定並書面通知;成立者依法裁處。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一位向縣政府提起申訴的餐飲連鎖企業區經理,指控公司董事長長期以極端言詞辱罵,並在深夜連續傳送訊息威脅減薪解僱。她已收到縣府受理通知,但對後續程序充滿疑問:政府會怎麼調查?會不會安排她與董事長當面對質?董事長若仗勢拒不配合調查怎麼辦?要等多久才會有調查結果?她同時已對董事長提起刑事妨害名譽告訴,也想知道司法程序會不會影響行政調查的進行。

本案例為虛擬情境,用於說明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職場霸凌防治新制。

二、爭點
  •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後應於何時開始調查?調查期限多長、得否延長?
  • 調查人員如何組成?得否委由外部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
  • 調查方式有何程序保障?申訴人是否須與被申訴人對質?
  • 被申訴人拒不配合或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時如何處理?決定何時作成?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啟動與完成期限:10個工作日內開始、2個月內完成
依辦法第10條,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訴日起10個工作日內開始調查,並於2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應通知申訴人。連同受理審查階段(接獲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是否受理),自提出申訴至調查完成,原則上約3個月內、延長後至多4個月左右即應有調查結果。與公司內部調查由雇主主導不同,本程序由政府機關主導,期限之遵守屬行政機關之義務,申訴人得隨時向承辦單位查詢辦理進度;主管機關延長調查期間時亦負有通知義務,避免案件懸而未決、申訴人無所適從。

(2)調查人力:至少2人、性別比例與外部專業協助
依辦法第11條,地方主管機關為調查申訴事件,除自行調查外,得委由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辦理,此呼應職安法第22條之3第3項之授權;調查成員至少2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兼顧調查之專業性與性別敏感度。調查完成後應作成調查報告,內容包括:申訴之案由(含申訴人陳述之重點)、調查歷程(日期及對象)、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事實認定及理由(含相關物證之查驗)與處理建議。另依辦法第12條,調查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一定親屬為當事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情形,應自行迴避;當事人認調查人員有偏頗之虞者,並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申請迴避。

(3)調查程序保障:不對質、不公開、全程保密
辦法第13條明定調查方式之程序保障:訪談當事人及可能知悉事件之相關人員時,應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並作成紀錄,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影響;調查過程或召開會議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且「不得令當事人間或協助調查之相關人對質」——申訴人不必擔心被迫與董事長當面對峙;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當事人及協助調查人員之姓名等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調查人員洩密時依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當事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卷宗資料,則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4)被申訴人的配合義務與拒不配合的效果
依職安法第22條之3第4項及辦法第14條,申訴人、被申訴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均應配合通知之時間、處所接受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被申訴之最高負責人尤其「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限期配合,屆期仍未配合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換言之,董事長拒不到場、拒提資料,並無法癱瘓程序,主管機關仍得依既有事證認定事實並作成不利於其之認定。此一設計正是針對最高負責人掌控組織資源、易於拖延抵制調查之特性而來,使政府調查具有實效性。

(5)決定的作成與司法程序的競合
依辦法第16條,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1個月內,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將決定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屬單位;經認定職場霸凌行為成立者,應依法裁處。若事件已進入司法偵查或審判程序,依辦法第15條,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於該程序終結前暫停處理;故同時提起刑事告訴者,行政調查有暫停之可能,惟是否暫停由主管機關裁量,並非必然停止。調查過程中,主管機關並得依辦法第18條視申訴人情形提供必要之資源轉介或法律諮詢服務;受理之申訴事件及其處理結果,依辦法第17條應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統。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後,時程為:接獲申訴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是否受理、受理日起10個工作日內開始調查、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延長1個月並通知)、調查報告完成日起1個月內作成成立與否之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所屬單位。調查由至少2人進行(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得委由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訪談以錄音輔助、不公開並保密,且不得令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對質。被申訴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屆期拒不配合者得逕行作成調查報告;認定成立者依法裁處。已進入司法程序者,認有必要時得暫停處理。

  1. 收到受理通知後備妥事件時序表、錄音、訊息、診斷證明等證據,於訪談時具體完整陳述。
  2. 接獲訪談之書面通知務必依時到場;無法到場應事先聯繫改期,避免被認為不配合調查。
  3. 訪談時不得自行錄音錄影,但可要求核對訪談紀錄,確認記載與陳述相符。
  4. 擔心身分曝光可主張辦法第13條保密規定;調查人員與被申訴人有特定關係時,得書面申請迴避。
  5. 調查逾2個月未獲延長通知或逾期未見決定,可去函查詢進度,並得依辦法第18條請求法律諮詢或資源轉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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