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老闆霸凌怎麼辦?職場霸凌可以直接向政府申訴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職場霸凌新制專題(2026年7月1日施行)

快速解答:可以。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如董事長、機構首長)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3第1項但書,勞工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毋庸先走公司內部程序。申訴應以書面為之;自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3年者不予受理,事件發生時在職者得於離職之日起1年內申訴。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是否受理。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一位在中型貿易公司任職多年的會計主管,長期遭董事長在會議上公開辱罵、當眾羞辱並揚言「不爽就滾」,身心壓力大到必須就醫。她深知公司申訴管道形同虛設——申訴案最終仍會回到董事長手上,因此遲遲不敢行動。2026年7月新制施行後,她想了解遭最高負責人霸凌可否跳過公司、直接向政府申訴,申訴書應記載哪些內容、期限多長,以及提出申訴後政府會不會通知公司採取措施保護她。

本案例為虛擬情境,用於說明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職場霸凌防治新制。

二、爭點
  • 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否不經內部申訴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之期限如何計算?離職後還能申訴嗎?
  • 申訴書應記載哪些事項?不合程式如何補正?
  • 哪些情形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受理與否多久通知?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為何可以直接向政府申訴:內部程序的結構性失靈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3第1項,勞工遭受職場霸凌原則上應向雇主提起申訴,由雇主依同法第22條之2進行調查處理;但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公司內部申訴形同「向加害人申訴加害人」,調查之公正性難以期待,故同項但書明定勞工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由政府直接受理並調查,此為2026年7月1日施行新制之核心設計。所稱最高負責人,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第2條第2項,包括機關(構)首長、學校校長、行政法人董(理)事長、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理事主席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以及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之對外代表人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

(2)申訴期限:行為終了後3年、離職後1年
依職安法第22條之3第2項,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期限有二:其一,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3年者不予受理;其二,職場霸凌事件發生時勞工在職者,得於離職之日起1年內申訴,但依前款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舉例而言,霸凌行為於2026年8月終了,勞工於2027年1月離職,因行為終了後3年之期限較長,其得申訴至2029年8月;反之若離職時距行為終了已逾3年,則不得再申訴。對仍在職且霸凌持續中之勞工,因行為尚未終了,期限尚未起算,可隨時提出。辦法第6條並明定申訴期限依職安法第22條之3第2項規定辦理。

(3)書面申訴的程式與補正
依辦法第7條,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應以「書面」為之,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載明: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相關資料(委任者並應檢附委任書);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申訴之年月日。申訴書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於文到1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不予受理,補正期間並不計入受理決定期間。事實內容宜具體記載霸凌之時間、地點、行為態樣及對身心健康之影響,並檢附錄音、通訊軟體對話、電子郵件、診斷證明、目擊同事資訊等證據,以利主管機關審查。

(4)受理審查與不予受理事由
依辦法第9條,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不受理者應於書面通知內敘明理由。不予受理之事由包括:被申訴人非屬第2條所定最高負責人、無具體之內容、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辨別其身分之資訊、申訴逾法定期限、申訴書未於期限內補正、同一事件已調查完成或已作成處分、同一事件於處分作成前已撤回申訴又重行提起。另依辦法第8條,申訴人得於處分作成前撤回申訴,但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撤回前應審慎評估。若被申訴人實非最高負責人,依辦法第5條主管機關應通知雇主依職安法第22條之2第1項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並通知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訴不會全然落空。

(5)申訴後政府對申訴人的即時保護
勞工常擔心「告老闆」後在公司處境更艱難。依辦法第4條,勞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後,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雇主依職安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包括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依勞工意願協助其協調、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依其意願提供或轉介法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及其他必要之協助或保護措施。調查階段,依職安法第22條之3第4項,被申訴之最高負責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主管機關並得依辦法第18條,視申訴人情形提供必要之資源轉介或法律諮詢服務。整體制度設計使勞工毋須孤身面對掌握公司資源的最高負責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遭公司最高負責人(董事長、機構首長、對外代表人等)職場霸凌,依職安法第22條之3第1項但書,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不必先經公司內部程序。申訴應以書面載明個人資料、事實內容與相關證據並簽名或蓋章;期限為霸凌行為終了時起3年內,事件發生時在職者並得於離職之日起1年內提出。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是否受理,受理後並會通知雇主對申訴人採取調整工作、諮詢協助等保護措施。建議先蒐集具體事證再提出,並注意撤回申訴後即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

  1. 先確認霸凌者是否屬「最高負責人」(董事長、對外代表人或實質負責人);若非,仍應循公司內部申訴管道。
  2. 以書面提出申訴,完整載明辦法第7條應記載事項並簽名或蓋章,避免因程式不備遭通知補正。
  3. 具體記載霸凌之時間、地點、言行內容,檢附錄音、通訊軟體對話、電子郵件、診斷證明等證據。
  4. 留意期限:行為終了後3年內;已離職者把握離職之日起1年之申訴期間。
  5. 收到補正通知務必於文到10個工作日內補正;撤回申訴前審慎評估,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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