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一位在僱用約200人物流公司工作的倉管員,申訴遭課長長期以言語侮辱及刻意刁難,公司調查後認定「申訴不成立」,決定書僅寥寥數行未附理由,他事後更得知調查小組成員之一竟是課長之姻親,調查過程也從未給他陳述意見的機會。他不服此結果,想了解可否請公司重新處理、申復應於多久內以何種方式提出、審議程序如何進行,以及若公司仍維持原決定,能否再向政府機關尋求救濟。
本案例為虛擬情境,用於說明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職場霸凌防治新制。
二、爭點
- 申復之提出期限、方式及次數限制為何?
- 申復審議會議應於何時召開?何種情形應組成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
- 準則所定「調查處理程序重大瑕疵」包括哪些情形?
- 對雇主調查結果不服,得否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並要求重新調查?
三、相關法條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2條 — 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30日內書面申復、一次為限;10個工作日內召開申復審議會議;有重大瑕疵或新事證應組申復調查小組;並明定重大瑕疵之四款情形。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3條 — 申訴處理單位自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30日內作成附理由決定,雇主於決定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應再行調查者得展延30日。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4條 — 當事人不服調查結果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經認定違反準則且程序有重大瑕疵者,得要求雇主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5條 — 參與調查、處理或申復程序人員之迴避事由;應迴避而不迴避者,雇主應命其迴避,當事人並得書面申請迴避。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2 — 第5項:調查結果經認定違反準則且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者,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要求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 — 違反第22條之2第5項拒絕重新調查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四、法律分析
(1)申復的提出:30日內、書面、一次為限
依準則第22條第1項,當事人不服申訴處理單位依第18條第3項所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得於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雇主提出申復,且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此30日為「日」而非工作日,包含例假日在內,逾期即喪失申復權利,務必注意起算點為收到書面通知之翌日。申復並不限於申訴人,被申訴人不服申訴成立之決定,亦得提出。申復書面應具體指明不服之理由,例如調查小組組成不合法、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重要事證未被採納等,而非僅泛稱「不服調查結果」,以利申復審議會議聚焦審查,提高翻案的可能性。
(2)申復審議會議與申復調查小組
依準則第22條第2項,雇主接獲申復後,應於10個工作日內由申訴處理單位成員推舉召集人,召開申復審議會議;會議進行時應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原調查小組成員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會議若發現調查處理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證,即應組成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成員至少3位:僱用勞工100人以上者,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30人以上未達100人者,外部專業人士至少1人,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申復調查之外部比例較原調查小組(二分之一)更高,以強化再調查之公信力與獨立性。
(3)什麼是「調查處理程序重大瑕疵」
準則第22條第4項明定四款重大瑕疵:一、申訴處理單位之設置或調查小組之組成,未符合第9條第1項、第14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例如成員人數不足、外部專業人士或任一性別比例未達標準、成員資格不符;二、未給予當事人任一方陳述意見之機會;三、違反第15條迴避規定,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四、有足以影響調查結果而未採納之重要事證或其他重大瑕疵。以本件案例而言,調查小組成員為被申訴課長之姻親,屬第15條三親等內姻親之應迴避事由而未迴避,且未給予申訴人陳述意見機會,即同時該當第三款及第二款,申復審議會議應組成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
(4)申復決定的期限與通知
依準則第23條,申訴處理單位應自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30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如屬應組成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者,其決定期限得展延30日。雇主應於申復決定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復人及申復事件相對人,並應於決定作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第11條公告之內容及方式將申復結果登錄系統。申復是公司內部程序的最終救濟,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決定後即無法再向雇主重複爭執;但這不代表救濟終結,勞工仍可轉向外部之行政監督機制。僱用未達30人之雇主,其申復處理程序得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5)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要求重新調查
依準則第24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2第5項,當事人對雇主所為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結果不服,得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經認定雇主違反準則規定,且調查程序有第22條第4項所定重大瑕疵情形之一者,得要求雇主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重新調查之成員組成與程序,準用申復調查之規定。雇主違反第22條之2第5項拒絕重新調查者,依職安法第45條第2款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第49條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此一外部監督與內部申復雙軌並行,勞工縱已用罄一次申復機會,仍得循此途徑尋求程序正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不服公司職場霸凌調查結果,第一步是於收到決定書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雇主提出申復(一次為限);雇主須於10個工作日內召開申復審議會議並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發現程序重大瑕疵(小組組成違法、未給任一方陳述機會、應迴避未迴避、漏未斟酌重要事證)或新事證時,應組成外部比例更高之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並於會議召開日起30日內(再調查得展延30日)作成附理由決定。若仍不服,得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經認定違反準則且程序有重大瑕疵者,政府得命雇主重新調查且不得拒絕,違者可處3萬至75萬元罰鍰。
- 收到決定書當日即記錄收受日期,申復期限自翌日起算30日(含例假日),逾期不得再提。
- 申復書面應具體指摘程序瑕疵或提出新事證,並對照準則第22條第4項四款重大瑕疵逐一敘明。
- 出席申復審議會議充分陳述意見,並要求將陳述內容作成紀錄留存。
- 保存原調查程序瑕疵之證據,如未受訪談通知、小組成員與被申訴人之親屬關係、未被採納之重要事證等。
- 申復遭駁回或雇主拒不處理時,檢具事證向縣市勞工局(處)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請求命雇主重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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