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一位在僱用約150人科技公司任職的工程師,於2026年7月向公司申訴遭部門主管持續以侮辱性言詞貶低並刻意孤立。公司受理後組成調查小組,但3個月過去仍未收到任何調查結果,人資僅口頭表示「還在處理中」。他想知道依新施行的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公司調查究竟有多久的法定期限、決定作成後多久必須通知他、不同規模公司期限是否不同,以及公司逾期不處理時他能怎麼辦。
本案例為虛擬情境,用於說明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職場霸凌防治新制。
二、爭點
- 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之法定期限為何?得否延長?協調期間如何計算?
- 申訴處理單位作成申訴成立與否決定之期限與決議門檻為何?
- 雇主作成決定後多久內應書面通知當事人?通知應記載哪些事項?
- 未達30人及30人以上未達100人之事業單位,處理期限有何不同?
三、相關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2 — 雇主接獲霸凌申訴應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並進行調查;達一定規模者應組成調查小組,外聘成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0條 — 雇主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不受理應敘明理由。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4條 — 僱用100人以上者,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成調查小組,成員至少3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7條 — 調查小組成立後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協調期間不予計入。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8條 — 申訴處理單位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1個月內作成決定;雇主應於決定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並提供申復救濟之方法及期限。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1條 — 未達30人者自接獲申訴翌日起3個月內、30人以上未達100人者4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均得延長1個月。
四、法律分析
(1)受理與組成調查小組的前置期限
雇主接獲職場霸凌申訴後,程序時鐘即開始運轉。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0條,雇主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者應敘明理由。受理後,依同準則第11條,雇主應於受理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並通知申訴人。僱用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之雇主,依第14條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申訴處理單位選任調查成員並組成調查小組;小組成員至少3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這些前置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例假日,與後述以「月」計算之調查期間不同,勞工可據此逐段檢視公司是否依限辦理。
(2)調查報告:2個月為原則、延長以1個月為限
依準則第17條,雇主應自調查小組成立後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故調查階段最長為3個月。惟調查過程中若申訴人有意願進行協調,協調期間不予計入調查期限;而依第13條,協調自協調之日起逾1個月仍未有共識,或任一方無意願時,即應停止協調、續行調查。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案由、調查訪談過程、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陳述重點、事實認定與理由及處理建議,並送申訴處理單位審議。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通知限期配合而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避免程序遭惡意拖延。
(3)作成決定與1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
依準則第18條,申訴處理單位至遲應於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1個月內,參考調查結果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得提供雇主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該決定須有申訴處理單位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議,且經出席者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雇主則應於決定作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當事人,並提供申復救濟之方法及期限。換言之,勞工收到的不應只是「成立」或「不成立」的簡短答覆,而應是附具事實與理由、並告知後續申復途徑及期限的正式書面文件;若決定書欠缺理由或未告知申復方法,即屬程序不完備,勞工可要求補正並作為後續救濟之依據。
(4)中小企業的簡化期限:3個月與4個月
考量中小企業人力有限,準則第21條改採總期限制:僱用勞工人數未達30人者,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3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其申訴處理單位及調查小組之相關規定得參照辦理;僱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上未達100人者,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4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其調查小組之相關規定得參照辦理。與100人以上事業單位分段計算(10個工作日決定受理、15個工作日組成小組、2個月調查、1個月作成決定)不同,中小企業採單一總期限計算,但作成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提供申復資訊之義務,並無不同。
(5)公司逾期不處理的救濟
若公司逾越上述期限仍未作成決定或通知,勞工並非只能枯等。雇主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1款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包括對申訴事件進行調查),依同法第45條第2款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得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檢舉。此外,雇主接獲申訴及事件處理結果均應依第22條之2第3項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主管機關可透過登錄系統掌握案件是否逾期未結。勞工宜保留申訴收件證明、受理通知及往來紀錄,作為公司逾期之證據,並據以主張權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依2026年7月1日施行之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100人以上公司之時程為:接獲申訴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組成調查小組、小組成立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得延長1個月,協調期間不計入)、報告完成後1個月內作成成立與否之決定,雇主並應於決定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並告知申復方法及期限。未達30人者總期限為接獲申訴翌日起3個月、30人以上未達100人者為4個月,均得延長1個月。公司逾期不處理,勞工得向勞動檢查機構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訴,雇主可能面臨3萬至75萬元罰鍰。
- 提出申訴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為之並保留收件證明,作為起算10個工作日受理期限之依據。
- 收到受理通知後,記下調查小組成立日期,據以推算2個月(延長至多3個月)之調查期限。
- 若同意進行協調,注意協調期間不計入調查期限,且協調逾1個月未有共識即應停止並續行調查。
- 收到決定書時,確認是否載明事實、理由及申復方法與期限;不服者應於收到通知翌日起30日內提出申復。
- 公司明顯逾期或拒不處理時,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或縣市勞工局(處)申訴,並檢附申訴紀錄與往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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