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調查小組是什麼?由誰組成?外部委員比例多少?

專業法律分析 · 職場霸凌新制專題(2026年7月1日施行)

快速解答:職場霸凌調查小組是負責調查申訴事件的專案編組。僱用勞工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成:成員至少3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準則第14條)。內部成員應受至少3小時防治教育訓練;外部人士應具勞動權益或相關事務處理經驗,得自主管機關人才資料庫遴選。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一位在員工逾300人之電子公司任職的品保工程師提出職場霸凌申訴後,收到公司通知將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他對這個「調查小組」充滿疑問:這是人資自己人湊成的嗎?會不會官官相護?聽說要有外部委員,比例是多少?跟公司原本的「申訴處理單位」是同一批人嗎?成員需要什麼資格?如果小組組成不合法,調查結果還算數嗎?

本案例為虛擬情境,用於說明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職場霸凌防治新制。

二、爭點
  • 調查小組之法源、組成期限與成員人數及外部專業人士、性別比例
  • 調查小組成員之資格要件與教育訓練義務
  • 調查小組與申訴處理單位之職掌區別
  • 調查小組組成不合準則規定之法律效果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調查小組的法源與組成期限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2第2項後段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達一定規模者,應組成調查小組,其外聘成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4條將「一定規模」定為100人:僱用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之雇主,於調查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時,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申訴處理單位選任調查成員並組成調查小組負責調查。調查小組是針對個案成立的專案編組,任務是客觀查明事實、作成調查報告;本例公司300人,即屬強制組成之範圍。至於30人以上未達100人之公司,依準則第21條第2項,組成調查小組等規定「得參照辦理」,法律鼓勵但不強制。

(2)組成要件:至少3人、外部過半、性別三分之一
準則第14條第2項規定調查小組之三項組成要件:一、成員至少3人;二、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此為防止「官官相護」之核心設計,確保過半數成員不受公司內部權力關係影響;三、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避免單一性別觀點主導調查。以最小編制3人為例,外部專業人士至少須2人(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男女任一性別至少1人。外聘過半之要求直接源自本法第22條之2第2項後段,屬強行規定,公司以人資同仁充數、外部委員不足半數者,即屬組成違法。

(3)成員資格:內部成員要受訓、外部人士重經驗
準則第14條第3項規定,調查小組中有事業單位成員者,該內部成員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接受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至少3小時:參加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之課程,或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網站接受數位學習課程。第4項則要求外部專業人士應具「勞動權益或相關事務處理經驗」,雇主得自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遴選,實務上多為律師、學者、具調查經驗之專業人士。此外,所有成員均受準則第15條迴避制度拘束:與當事人有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等關係者應自行迴避,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書面申請令其迴避,確保個案調查之中立性。

(4)別搞混:調查小組不等於申訴處理單位
新制下有兩個容易混淆的組織。「申訴處理單位」依準則第9條,是30人以上雇主應常設之單位,成員至少3位、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注意:並無外部人士過半之要求),職掌為受理申訴、通知受理與否、登錄系統、辦理協調、審議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並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提供懲戒建議、召開申復審議會議及通知決定等,屬程序樞紐與決定機關。「調查小組」則是100人以上雇主於個案中臨時組成之調查機關,負責訪談、查證並作成調查報告,其報告送申訴處理單位審議。簡言之:調查小組查明事實,申訴處理單位作成決定,兩者成員選任要件不同(調查小組須外部過半),功能亦應區分,本例工程師收到的通知即是個案調查編組,而非公司常設之申訴處理單位。

(5)組成不合法的後果:重大瑕疵與重新調查
調查小組組成不合準則規定,後果嚴重。準則第22條第4項明定,「申訴處理單位之設置或調查小組之組成,未符合第9條第1項、第14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屬調查程序之重大瑕疵;當事人申復時,申復審議會議發現此等重大瑕疵,應組成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100人以上者其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再者,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2第5項,雇主所為調查結果經認定違反準則規定且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者,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要求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勞工於調查之初即可要求公司說明小組成員名單之內外部組成與性別比例,發現不合法時及時異議,為日後申復或請求重新調查留下依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職場霸凌調查小組是100人以上公司於個案中依法組成的調查編組: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申訴處理單位選任組成,成員至少3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內部成員須受至少3小時教育訓練,外部人士應具勞動權益或相關事務處理經驗,得自人才資料庫遴選。它與30人以上常設之申訴處理單位(至少3位、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無外部過半要求)分工不同:小組查明事實作成報告,申訴處理單位審議並作成決定。組成不符規定屬調查程序重大瑕疵,當事人得申復,主管機關得命重新調查。

  1. 收到組成調查小組通知時,要求公司說明成員之內外部身分、專業背景與性別比例是否符合準則第14條
  2. 發現外部專業人士未達二分之一或與被申訴人有利害關係時,立即書面異議並依準則第15條申請迴避
  3. 區分申訴處理單位與調查小組之職能,對「由誰調查、由誰決定」保持清楚認知並全程留存文件
  4. 調查小組成立後留意2個月(得延長1個月)之調查報告期限,逾期時去函催告
  5. 調查結果因組成違法而有重大瑕疵時,於期限內提出申復或向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請求命雇主重新調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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