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一位在僱用約150人之連鎖餐飲企業任職的店長助理,申訴遭區經理職場霸凌,公司已受理並著手調查。她既希望討回公道,又擔心與區經理當面對質的壓力,想先透過協調解決,若對方毫無誠意再繼續查。她想知道:她可以主動要求先協調嗎?協調的人選她能不能表示意見?協調拖太久怎麼辦?正式調查時會不會被迫與區經理面對面?訪談內容會不會外流?
本案例為虛擬情境,用於說明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職場霸凌防治新制。
二、爭點
- 雇主調查職場霸凌應遵循之基本原則為何
- 申訴人得否請求先行協調,協調程序如何進行及何時停止
- 調查訪談之通知、錄音、對質禁止等程序保障為何
- 調查人員之利益迴避與保密義務如何落實
三、相關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2 — 調查協調應秉持客觀公正公平原則、給予陳述答辯機會並遵守利益迴避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2條 — 調查之客觀公正公平原則及當事人與協助調查者之隱私保護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3條 — 協調程序:協調人員經當事人同意、逾1個月無共識停止、協調不成續行調查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5條 — 參與調查處理人員之自行迴避、命迴避及申請迴避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6條 — 書面通知、錄音錄影輔助、不得對質、保全證據及保密義務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7條 — 調查小組成立後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延長1個月,協調期間不計入
四、法律分析
(1)調查的基本原則:客觀、公正、公平與隱私保護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2第2項明定,雇主對於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或協調,應秉持客觀、公正、公平原則,於調查時除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外,並應遵守利益迴避規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2條進一步要求,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人、被申訴人(併稱當事人)、協助申訴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者之個人隱私;第8條第4項並規定雇主處理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此外,準則第15條建立完整迴避制度:參與調查、處理或申復之人員,本人為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應迴避而不迴避者雇主應命其迴避;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執行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並得以書面舉出原因事實申請令其迴避。
(2)可以要求先協調:以申訴人意願為前提
新制明文承認協調機制。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雇主對申訴事件進行調查,「申訴人有意願者,得予協調,如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是否協調以申訴人意願為前提,公司不得強迫申訴人接受協調,申訴人也有權主動請求先行協調。準則第13條第1項規定協調之原則與程序:公司應本於客觀、公正與公平之立場,安排適當之協調人員,促進當事人溝通及理解,以尋求可接受之解決方案;且協調人員應經「當事人同意」,故本例助理對協調人選有同意權,對人選有疑慮時得表示不同意。協調達成共識者,應作成紀錄,載明申訴之事實內容及協調合意事項。
(3)協調不是拖延工具:1個月上限與續行調查
為避免協調淪為公司拖延或施壓和解之工具,準則第13條第1項第3款設有明確界線:協調程序之進行應尊重當事人意願,有任一方無意願時,或自協調之日起逾1個月協調仍未有共識時,即應停止協調。協調不成立者,依同條第2項,雇主應續行調查,並採取其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申訴人無須重新申訴。另準則第17條第1項規定調查報告應於調查小組成立後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但調查過程之協調期間不予計入,故協調不會壓縮後續調查時間。附帶一提,雇主非因申訴而知悉霸凌情形,被霸凌勞工雖無提起申訴意願但有意願協調者,依第13條第3項亦得循同一程序辦理。
(4)正式調查怎麼進行:書面通知、錄音輔助、禁止對質
進入調查後,準則第16條賦予當事人多重程序保障:一、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影響;二、訪談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時,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並作成紀錄,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三、調查過程或召開會議時,「不得令當事人間或協助調查之相關人對質」,本例助理擔心與區經理面對面,法律已明文禁止公司安排對質;四、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並提供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五、涉及特殊專業事項得諮詢外部機關(構)或專業人員;六、保全相關證據;七、對當事人及協助調查人員之姓名等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且保密義務及於參與處理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本例公司150人,依準則第14條並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成外部專業人士不少於二分之一之調查小組負責調查。
(5)調查的終點:報告、決定與後續
調查小組應於成立後翌日起2個月內(必要時延長1個月)完成調查報告,內容包括案由、調查訪談過程、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陳述重點、事實認定與理由及處理建議;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通知限期配合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報告(準則第17條)。報告送申訴處理單位審議後,申訴處理單位至遲應於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1個月內,經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過半數同意,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雇主應於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當事人,並提供申復救濟之方法及期限(準則第18條)。申訴成立者,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懲戒或處理;當事人不服決定,得於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30日內提出申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調查職場霸凌有法定程序:以客觀、公正、公平及不公開為原則,調查人員須利益迴避。申訴人可主動要求先協調,協調人員應經當事人同意,任一方無意願或自協調之日起逾1個月無共識即應停止,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協調期間不計入2個月之調查報告期限。正式調查時應以書面通知並給予充分陳述答辯機會,訪談由調查方以錄音錄影輔助(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明文禁止安排當事人對質,參與人員負保密義務。本例助理可先行協調並對人選表示意見;協調破局後調查小組續查,由申訴處理單位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不服者得於30日內申復。
- 受理後即以書面向公司表明希望先行協調之意願,並對協調人選行使同意權
- 為協調設定自己的底線與期待方案,留意逾1個月無共識即應停止協調、轉入調查
- 收受調查訪談之書面通知後準時到場陳述,攜帶證據清單並確認訪談紀錄內容無誤
- 公司若安排與被申訴人對質、或調查人員與對方有親屬等利害關係,立即引用準則第16條、第15條提出異議並申請迴避
- 對最終決定不服時,於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並保留全部程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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