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職場霸凌?2026年7月新制的法律定義與判斷標準

專業法律分析 · 職場霸凌新制專題(2026年7月1日施行)

快速解答: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行,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認定時應綜合審酌事件背景、頻率、場所及行為人動機目的。宜先保全證據,循公司申訴管道處理。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一位在科技公司任職三年的工程師,近半年遭部門主管在會議中多次以「廢物」、「不適任」等字眼當眾斥責,工作成果屢遭無理由退回,重要專案會議也不再通知他參加。他因此失眠、焦慮,就醫後被診斷出適應障礙。他聽說2026年7月1日起職場霸凌已正式入法,想知道主管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上職場霸凌的定義,以及主管機關與法院會用什麼標準判斷,偶發的一次爭執又是否算數。

本案例為虛擬情境,用於說明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職場霸凌防治新制。

二、爭點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第1項所定職場霸凌之構成要件為何
  • 「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及「持續性」應如何解釋
  • 何謂「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條之審酌因素與行為樣態如何適用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職場霸凌正式入法:2026年7月1日新制上路
在新法施行前,職場霸凌僅能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處理,法律上並無明確定義,實務認定標準分歧。民國114年12月19日修正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第22條之1至第22條之3,首次於法律位階明文定義職場霸凌,並課予雇主分級防治、申訴處理及調查義務;配套之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亦自115年(2026年)7月1日施行。自此,職場霸凌的認定有了統一的法定要件與審酌標準,勞工申訴、主管機關裁罰及法院裁判均有明確依據,是台灣職場文化的重大變革。

(2)法定定義的五大構成要件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第1項,職場霸凌之成立須符合下列要件:其一,被害人為「勞工」,且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發生;其二,行為人為「事業單位人員」,不限於雇主或主管,同事亦可能構成;其三,行為人係「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包括指揮監督權限、職務上之優勢地位或其他事實上權勢關係;其四,行為「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此為區分正當管理與霸凌之關鍵;其五,以「持續」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或行為為之,並「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五項要件須全部該當,缺一即不構成法律上之職場霸凌。

(3)「持續性」原則與「情節重大」之例外
職場霸凌原則上須具「持續性」,即不當言行反覆或延續發生,單一偶發之衝突、口角原則上不構成。惟第22條之1第1項但書明定:「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換言之,若單次行為之侵害程度已達重大,例如當眾以極端貶抑言詞羞辱、施以暴力威脅致勞工精神崩潰就醫,縱使僅發生一次,仍可能被認定為職場霸凌。此一但書設計,避免行為人以「只有一次」為由脫免責任,也提醒勞工:不必等到傷害累積多次才尋求救濟,單次重大侵害即可申訴。

(4)準則第2條:認定時的綜合審酌因素與行為樣態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條規定,職場霸凌之認定應符合本法第22條之1第1項之定義,並綜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頻率、場所、行為人動機、目的及下列各款情形:一、對特定人刻意排擠、忽視、冷落、不讓參與必要之重要會議、事務或活動;二、對特定人破壞或刻意阻礙其工作、利用職務刁難、刻意隱瞞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三、對特定人以權力欺壓,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或與能力明顯不符之工作;四、對特定人刻意散布其謠言或揭露隱私。此四款為例示性樣態,實際認定仍須回歸整體脈絡判斷,而非機械式對照條文。

(5)哪些情形通常不構成職場霸凌
並非所有職場上的不愉快都是法律上的職場霸凌。雇主或主管基於業務需要所為之合理工作指派、績效考核、糾正指導,縱使勞工主觀感到壓力,只要未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即不構成霸凌;同事間偶發之意見不合、單次非重大之口角衝突,因欠缺持續性且情節非重大,原則上亦不該當。判斷之核心在於:行為是否針對特定人、是否具業務上正當目的、手段與目的是否相當、是否致身心健康危害。若雇主濫用「業務指導」之名行貶抑打壓之實,例如刻意分配明顯不合理之工作目標,依準則第2條第3款仍可能構成霸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職場霸凌自2026年7月1日起有明確法律定義: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行,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認定時並應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條,綜合審酌事件背景、頻率、場所、行為人動機目的及四款例示樣態。本例主管半年來當眾辱罵、退件刁難、排除會議,勞工並已就醫確診適應障礙,高度可能該當職場霸凌,可依新制向雇主申訴,請求調查與保護。

  1. 保留每次不當言行的具體紀錄,載明時間、地點、內容、在場人員,作為認定「持續性」之依據
  2. 及早就醫並保存診斷證明,以證明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之因果關係
  3. 先確認公司是否已依新制公開揭示申訴管道,循內部管道提出申訴
  4. 單次但情節重大之侵害亦可申訴,不必等待行為反覆發生
  5. 對認定標準有疑義時,諮詢勞工局、勞動檢查機構或專業律師,評估申訴與求償策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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