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團購媽媽在批發群組中找到口罩商品開團販售,使用前曾詢問批發商是否可使用商品圖片,批發商表示可以。開團後遭人檢舉侵權,品牌方法務指稱侵害著作權並違反藥事法。品牌方提出每張圖片兩萬五千元之和解金,但團購媽媽使用了約五十至六十張圖片。該商品實際上未售出。團購媽媽想了解自身之法律責任及合理和解金額。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批發商口頭同意使用圖片是否構成有效之著作權授權
- 團購未售出是否影響侵權責任之認定
- 品牌方主張之每張2.5萬元和解金是否合理
- 是否另涉及藥事法之違規
三、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37條:著作財產權之授權須來自著作權人或經合法授權之人
著作權法第88條:法院得酌定每件著作一萬至一百萬元之損害賠償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重製侵害著作財產權者之刑事責任
藥事法第24條:醫療器材之定義與管理規範
四、涵攝分析
批發商許可之法律效力。批發商聲稱可以使用品牌方之商品圖片,但品牌方表示批發商無權做此決定。依著作權法第37條,著作財產權之授權須來自著作權人或經其合法授權之人。批發商若未取得品牌方之再授權權利,其口頭許可對品牌方不具拘束力。然而,團購媽媽可主張善意信賴批發商之許可,在刑事上爭取欠缺侵權故意之抗辯(相信已取得合法授權),有助於減輕刑事責任。但民事上仍可能須負客觀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和解金之合理性評估。品牌方主張每張圖片2.5萬元,五十至六十張合計約125至150萬元,此金額明顯偏高。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法院酌定之賠償額為每件著作一萬至一百萬元。然而,同一品牌之商品圖片若為同一組攝影或設計作品,法院可能認定為同一著作或少數幾件著作(而非逐張計算)。此外,法院會考量:(1)團購媽媽實際未售出任何商品;(2)使用目的為小規模團購而非大規模商業行為;(3)係善意信賴批發商許可。合理之和解金額應遠低於品牌方之開價。
藥事法之風險。口罩若屬醫療器材(如醫用口罩),其廣告及銷售須符合藥事法之規定。然而,一般花色口罩若非標榜醫療功能,通常不受藥事法管轄。品牌方以藥事法加重威脅,可能係談判策略。建議確認所團購之口罩是否為醫療器材等級,若非醫療級則藥事法之主張不成立。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批發商之口頭許可不等同品牌方授權,但可作為善意信賴之抗辯;品牌方之每張2.5萬元和解金偏高,應積極協商降低。
- 保存與批發商之對話紀錄(特別是對方同意使用圖片之訊息),作為善意信賴之重要證據。
- 委任律師與品牌方協商和解,主張:(1)未實際售出;(2)善意信賴批發商許可;(3)圖片應以組為單位計算而非逐張計算。
- 確認所團購之口罩是否為醫療器材等級,若為一般口罩則可反駁品牌方之藥事法主張。
- 若品牌方堅持不合理之和解金額,可表明願意接受法院判決,法院判賠通常較品牌方開價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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