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娃娃機給他人商品侵權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娃娃機場主將機台出租給外部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擺放之商品經檢舉涉及商標侵權。場主在租賃合約中已明確約定不得販售違法商品,如有違法行為由承租人自行負責。場主想了解在此情況下是否仍須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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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場主對承租人擺放侵權商品是否須負共同侵權或幫助犯之責任
  • 合約中之免責條款是否能完全排除場主之法律責任
  • 場主對承租人商品之監督義務範圍
  • 場主在刑事偵查中之權利與應對方式
三、相關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者之刑事責任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涵攝分析

場主之刑事責任分析。場主是否構成商標法第97條之幫助犯(刑法第30條),關鍵在於場主是否「明知」承租人擺放之商品為仿冒商標商品。若場主在出租時並不知情,且已透過合約約定要求承租人不得擺放違法商品,通常不構成幫助犯。然而,若場主在收到檢舉或通知後仍放任承租人繼續擺放侵權商品,則其「知情而不阻止」之行為可能被認定為「事後知情之幫助」。合約中之免責條款僅為民事間之約定,不能排除刑事上之幫助犯責任。

合約免責條款之效力。場主在合約中約定「如有違法行為承租人自行負責」,此條款在民事關係上可作為場主向承租人求償之依據,但不能對抗第三人(商標權人)。依民法第185條,若場主與承租人構成共同不法侵害,商標權人得對場主請求連帶賠償。場主即使已在合約中免責,對外仍須先對權利人負責,再依合約條款向承租人追償。換言之,合約免責條款之效力僅限於場主與承租人之「內部關係」。

場主之注意義務。法院在判斷場主是否須負責時,通常會考量場主是否善盡合理之監督義務。合理之監督義務包括:(1)在合約中明確禁止擺放侵權商品(場主已做到);(2)定期巡視檢查商品是否有明顯之仿冒標誌;(3)收到檢舉或通知後立即要求承租人移除可疑商品。場主若能證明已善盡上述義務,被認定有過失而須負民事責任之可能性將大幅降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合約免責條款有助於場主對承租人之內部求償,但不能完全排除場主對外之法律責任,場主是否須負責取決於其是否知情及善盡監督義務。

  1. 立即要求承租人移除所有涉嫌侵權之商品,保存通知紀錄作為已善盡監督義務之證據。
  2. 配合檢舉調查時,提出合約條款證明已事先約定禁止違法商品,並強調自身在收到通知後立即處理。
  3. 保留與承租人之完整合約文件及溝通紀錄,若場主被要求負擔賠償責任,可依合約向承租人追償。
  4. 日後出租機台時加強合約條款,增加場主隨時查驗商品之權利及違約立即終止租約之條款,並定期巡視檢查商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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