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賣家約一年前在網路上販售韓國商品,供貨廠商表示只要在圖片上加浮水印即可在平台上使用官方商品圖片販售。一年內該商品完全沒有銷售出去,賣家甚至已遺忘此上架商品。近日收到其他廠商之著作權侵害指控,須至警局做筆錄。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供貨廠商之口頭許可是否等同著作權人之正式授權
- 商品完全未售出是否影響侵權責任之認定
- 上架商品圖片之行為是否構成公開傳輸之侵害
- 到警局做筆錄時應注意之事項
三、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37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授權範圍不明時推定為未授權
著作權法第26-1條: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88條: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者之刑事責任
四、涵攝分析
授權鏈之釐清。著作權之授權必須來自著作權人或經其合法授權之人。本案供貨廠商聲稱可以使用官方圖片,但該廠商本身是否取得了圖片著作權人(韓國品牌方或拍攝方)之合法授權及再授權之權利,是關鍵問題。依著作權法第37條,授權範圍不明時推定為未授權,且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不得再授權第三人使用。因此,供貨廠商之口頭許可不一定等同於著作權人之有效授權,賣家仍可能面臨侵權責任。
商品未售出之影響。著作權法第26-1條之公開傳輸權侵害,係以著作被上傳至網路供公眾瀏覽為成立要件,不以是否實際造成銷售或獲利為必要。因此,即使商品完全未售出,上架商品圖片之行為本身已構成公開傳輸。然而,在損害賠償之計算上,未售出(無實際獲利)是有利於賣家之因素,法院在酌定賠償額時會予以考量。在刑事責任方面,未實際獲利亦有助於爭取較輕之處分。
警局筆錄之應對。做筆錄時應注意:(1)據實陳述事實經過,包括廠商告知可以使用圖片之情形;(2)強調自身係善意信賴供貨廠商之說法,並非故意侵權;(3)說明商品未售出且已遺忘此上架商品之事實;(4)表達願意配合調查及與權利人和解之意願。態度良好有助於檢察官考量做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供貨廠商之口頭許可不等於著作權人之正式授權,上架圖片即構成公開傳輸之侵害,但未售出及善意信賴廠商等因素有利於爭取較輕處分。
- 保存與供貨廠商之所有溝通紀錄(特別是廠商表示可以使用圖片之訊息),作為善意信賴之證據。
- 做筆錄時據實陳述並強調善意信賴廠商、商品未售出、已遺忘上架等情節,態度誠懇配合。
- 主動聯繫提告之廠商表達和解意願,盡可能在偵查階段達成和解以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 立即下架所有使用他人圖片之商品,日後販售商品時應自行拍攝商品照片或確認取得著作權人之書面授權。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