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號盜用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民眾之網路拍賣帳號遭他人盜用,被用來販售違反動物保護法之藥品。收到動保單位公文後,該民眾已向警方報案並提告盜用者。現階段已收到傳票,若盜用者提出和解,該民眾想了解是否可對盜用者提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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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帳號持有人對盜用者可主張之刑事告訴罪名
  • 帳號持有人因盜用所受損害之民事求償範圍
  • 帳號持有人如何證明自身非侵權行為人
  • 對方提出和解時之談判策略與注意事項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名譽等人格權者,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涵攝分析

帳號持有人之反訴權利。帳號持有人除在刑事案件中積極舉證帳號確係遭盜用外,對盜用者亦享有獨立之求償權利。盜用者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罪及第359條變更電磁紀錄罪,帳號持有人身為被害人得提起刑事告訴。民事部分,依民法第184條,盜用者因故意不法行為致帳號持有人受有損害(如帳號被停權、信用受損、面臨動保單位調查及出庭之時間與精神損耗),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可請求之賠償範圍。帳號持有人可請求之賠償包括:(1)因出庭應訊所支出之交通費、請假工資損失等實際費用;(2)帳號被停權導致之營業損失(若該帳號原供正常營業使用);(3)因被誤認為違法販售者所受之名譽損害,依民法第195條得請求精神慰撫金;(4)若因此案需委任律師所支出之律師費用。上述損害均應保留相關憑證以利舉證。

和解談判之策略。若盜用者主動提出和解,帳號持有人處於較有利之談判地位,因盜用者面臨刑法第358條及第359條之刑事追訴壓力。和解時應注意:(1)和解金額應涵蓋上述各項損害;(2)和解條件應包含盜用者出具書面承認盜用行為之聲明,以利帳號持有人在動保案件中證明自身清白;(3)和解書應明確約定盜用者配合帳號持有人向動保單位及平台業者釐清事實之義務。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帳號持有人得對盜用者提起入侵電腦罪之刑事告訴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和解時應要求盜用者出具書面承認以利自身釐清責任。

  1. 蒐集帳號遭盜用之相關證據,如登入異常紀錄、IP位址差異、密碼變更通知等,向拍賣平台申請調取登入紀錄。
  2. 對盜用者提出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及第359條(變更電磁紀錄)之刑事告訴,並附帶民事求償。
  3. 若盜用者提出和解,要求對方於和解書中書面承認盜用帳號之事實,並承諾配合向動保單位及平台澄清。
  4. 保留因本案所產生之一切費用憑證(交通費、律師費、請假證明等),作為民事求償之損害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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