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民眾因販售多個品牌之仿冒商品遭查獲,其中愛馬仕已達成和解,但LV未出席調解庭並要求私下和解。LV提出二十八萬元和解金加登報道歉,理由為十二件商品係以LV防塵袋「加工製造」成新包包。該民眾表示自己僅為進貨轉售並非製造商,且無力負擔此金額。LV方面表示不和解將提民事訴訟且持續上訴。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以名牌防塵袋加工製成包包並販售是否構成商標侵害
- 進貨轉售者與製造者在商標侵害案件中之責任差異
- 法院判決之賠償金額是否可能低於權利人要求之和解金額
- 和解談判之策略與登報道歉之必要性
三、相關法條
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於同一或類似商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商標法第97條:明知為仿冒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商標法第71條: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之損害額計算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檢察官得為緩起訴處分,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四、涵攝分析
商標侵害之構成。以LV防塵袋加工製成包包並予以販售,無論是否為自行製造或進貨轉售,只要商品上使用了LV之商標標誌且足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即構成商標法第95條之侵害。販售者依第97條「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亦須負刑事責任。本案中即使當事人僅為進貨轉售,未直接從事加工製造,仍構成販賣仿冒商品罪,但在量刑及賠償金額認定上,單純販售者之情節通常較製造者為輕。
法院判賠金額之評估。依商標法第71條,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包括:(1)具體損害額;(2)侵權人因侵害所得利益;(3)查獲仿冒商品零售單價之一千五百倍以下。法院實務上對此類案件之判賠金額,會考量侵害情節、商品數量(12件)、販售期間、是否為初犯等因素。以12件防塵袋改造包包而言,若單件售價不高,法院判賠金額未必達到28萬元。依過往類似判決,法院判賠可能在數萬至十數萬元之間,登報道歉亦非法院通常判決之內容。
和解策略建議。LV聲稱不和解將提民事訴訟並持續上訴,此為談判策略之一部分。實際上長期訴訟對雙方均有訴訟成本,LV不一定會投入大量資源在金額不高之個案上。建議當事人透過律師與對方談判,提出自身經濟能力之佐證,並以進貨轉售(非製造)、商品數量有限、犯後態度良好等理由爭取降低和解金額。緩起訴處分通常要求被告與被害人和解或捐款公益,和解之達成有助於取得較輕之處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販售以名牌防塵袋加工之包包構成商標侵害,但法院判賠金額通常低於權利人之開價,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談判爭取合理和解條件。
- 委任律師代為與LV律師進行和解談判,提出經濟困難之證明文件,爭取將和解金額降至合理範圍(如數萬元)。
- 強調自身僅為進貨轉售而非製造者,且犯後態度良好、配合調查,作為減輕賠償之有利因素。
- 就登報道歉之要求,可主張此非法院通常判決之內容,爭取以其他方式(如書面道歉信)替代。
- 若和解不成而進入民事訴訟,積極提出有利於己之抗辯並請求法院依實際損害合理酌定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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