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年初自行透過電子方式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一商標註冊,近日收到核駁先行通知書。通知書指出當事人申請之商標與某已註冊商標構成近似,兩商標僅相差一個字。當事人希望了解如何因應核駁先行通知,以及商標共存但書之制度與運用方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僅差一字之兩商標是否必然構成商標法上之「近似」?判斷標準為何?
- 收到核駁先行通知後,當事人有哪些答辯策略可資運用?
- 商標共存但書(同意書)之法律效力及適用條件為何?
- 若無法取得共存同意,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克服核駁?
三、相關法條
- 商標法第30條 — 商標不得註冊之情形(近似商標)
-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但書 — 經先權利人同意之共存但書
- 商標法第31條 — 核駁審定前應先通知申請人答辯
- 商標法第29條 — 商標識別性之要求
- 商標法第48條 — 對核駁審定不服之訴願救濟
四、法律分析
僅差一字之商標近似判斷標準。本案當事人自行申請之商標與某已註冊商標僅相差一個字而遭核駁先行通知。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然而,兩商標僅差一字未必當然構成近似。依智慧財產局「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應就商標之外觀、觀念及讀音三方面綜合判斷,並以整體觀察為原則,尚須考量差異之字是否為商標之主要識別部分、整體給予消費者之印象是否相同、以及兩商標指定之商品或服務類別是否相同或類似。
核駁先行通知之答辯策略。收到核駁先行通知後,依商標法第31條規定,當事人享有30日之答辯期間(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延展)。答辯策略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主張兩商標整體觀察並不構成近似,從外觀(文字排列、設計風格)、讀音(聲調差異)、觀念(語意不同)等面向逐一分析差異;第二,主張指定之商品或服務與引證商標之商品或服務並非同一或類似,故不致使消費者混淆誤認;第三,提出市場區隔之實際使用證據,證明兩商標在實際交易市場中已為消費者所區辨。
商標共存但書之制度運用與限制。除上述答辯策略外,當事人亦可運用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但書所規定之商標共存但書(同意書)制度。若能取得在先商標權人出具之書面同意,智慧財產局得據此作為准予註冊之參考。惟需注意,智慧財產局對於共存但書並非一律接受,仍會審酌兩商標是否確實不致使消費者混淆誤認。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商訴字第52號判決即明確指出,同意書僅為判斷混淆誤認之虞之參考因素之一,非唯一決定因素。因此,建議當事人在提出共存但書之同時,亦應就商標不構成近似或不致混淆之理由一併論述,以雙管齊下之方式提高核准機率。
核駁確定後之救濟途徑與備案方案。若答辯未獲採納而遭核駁審定,當事人依商標法第48條仍可向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者得再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一行政救濟程序雖較為耗時,但在某些案件中確有翻案之可能。同時,當事人亦應備妥替代方案,例如修改商標設計以增加識別性差異(如加入圖形元素或改變字體風格),或調整指定商品服務類別以避開與引證商標之衝突範圍,依商標法第29條強化商標之識別性。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商標僅差一字未必當然構成近似而不得註冊,當事人可於答辯期間內提出不構成近似之理由或取得共存但書以克服核駁。建議綜合運用多種答辯策略以提高核准機率。
- 於收到核駁先行通知後30日內提出答辯書,詳細論述兩商標在外觀、讀音及觀念上之差異。
- 主動聯繫在先商標權人,洽談取得商標共存同意書之可能性,同意書應載明同意範圍及條件。
- 蒐集自己商標已實際使用之證據(如廣告、包裝、銷售紀錄),證明消費者已能區辨兩商標。
- 分析引證商標之商品或服務類別,若與當事人指定之商品或服務有明顯差異,應一併主張。
- 如自行答辯有困難,建議委託具有商標實務經驗之律師或商標代理人協助撰寫答辯書。
- 若核駁審定確定,仍可依商標法第48條向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得再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考慮備案方案,如修改商標設計以增加識別性差異,或調整指定商品服務類別以避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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