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網拍商品介紹之著作權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網路拍賣平台之賣家,於拍賣網站搜尋商品時,發現同行賣家將當事人自行撰寫之商品介紹文案幾乎原封不動地複製貼上至其賣場,僅修改其中幾個字。當事人認為對方行為已侵害其著作權,希望瞭解相關法律救濟途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網拍商品介紹文案是否具備原創性而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
  • 同行賣家複製貼上並僅修改數字之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或改作侵害?
  • 當事人可透過哪些法律途徑主張權利並請求救濟?
  • 該行為是否同時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不正競爭規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網拍商品介紹文案之原創性與著作權保護。本案當事人自行撰寫之網拍商品介紹文案遭同行幾乎原封不動地複製,首先須判斷該文案是否具備「原創性」而受著作權法保護。依實務見解,著作權法所要求之原創性門檻並不高,只要係獨立創作且具有最低程度之創意表現即可。若當事人之商品介紹非僅單純羅列商品規格數據,而係以個人獨特之文字表達方式描述商品特色、使用心得或情境營造,即具備原創性而屬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保護之語文著作。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號判決即肯認,具有創意表達之商品文案得受著作權保護。依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登記。

複製貼上僅改數字構成重製權侵害。同行賣家將當事人之商品介紹幾乎原封不動地複製貼上,僅修改其中幾個字,此種行為在著作權法上已構成第22條重製權之侵害,或至少係第28條改作權之侵害。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即便對方修改了部分文字,若整體架構、表達方式及核心內容均與原文實質相似,仍不影響侵權之認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21號判決指出,判斷是否構成重製或改作,應就質與量綜合觀察二著作間之關聯性。

公平交易法上之不正競爭行為。除著作權侵害外,同行賣家之行為亦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不正競爭規定。該條規定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複製他人精心撰寫之商品介紹以節省自身成本,屬於典型之「搭便車」不公平競爭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此類案件曾有多次裁處先例。當事人可同時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請求命令對方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罰鍰,此一行政救濟途徑與民刑事訴訟可並行不悖。

當事人可採取之多重法律救濟途徑。綜合以上分析,當事人可循以下多重管道主張權利:刑事方面,依著作權法第91條向地檢署提出擅自重製罪之刑事告訴,並依第88條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民事方面,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著作權侵害之損害賠償訴訟;行政方面,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不正競爭行為。在採取法律行動前,當事人應先透過拍賣平台之智慧財產權侵權檢舉機制要求下架侵權內容,並發送存證信函予對方要求立即移除,同時保全完整之證據(包括侵權頁面截圖、自己原始上架之時間紀錄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自行撰寫之網拍商品介紹若具備原創性,即受著作權法保護。同行賣家複製貼上僅修改數字之行為構成重製權侵害,當事人得主張民刑事救濟,並可同時依公平交易法檢舉不正競爭行為。

  1. 立即截圖保存對方賣場之侵權商品介紹頁面,並以網頁時間戳記或公證方式固定證據。
  2. 保留自己原始撰寫商品介紹之時間證據(如上架時間紀錄、草稿檔案等),以證明著作完成在先。
  3. 先透過拍賣平台之智慧財產權侵權檢舉機制,要求平台下架對方之侵權商品介紹。
  4. 發送存證信函予對方,要求立即移除侵權內容並停止繼續使用,載明法律後果。
  5. 如對方不予理會,可向地檢署提出著作權法第91條之刑事告訴,並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6. 同時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對方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不正競爭行為。
  7. 未來建議在商品介紹中加註著作權聲明,並定期監控是否有同行盜用文案之情形。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