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公司收到一家資訊公司來電,聲稱公司網站使用了其擁有著作權之圖片,要求賠償四萬二千元。該公司之網站係委託私人工作室設計,工作室表示圖片來源為2014年購買之付費圖庫光碟。公司已於接獲通知後立即下架爭議圖片,但對方仍堅持索賠。公司想了解自身是否有法律責任及應準備之舉證資料。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司使用委外設計之網站圖片是否須負著作權侵害之責任
- 設計師以付費圖庫素材製作之圖片是否構成合法授權使用
- 侵權通知後立即下架是否可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 對方主張之賠償金額四萬二千元是否合理
三、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88條:因故意或過失侵害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額不易證明時法院得酌定
著作權法第22條: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37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涵攝分析
公司之著作權責任。公司委託工作室設計網站,若工作室使用之圖片確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公司作為圖片之使用人可能須負擔一定之責任。然而,公司與工作室間為承攬關係而非僱傭關係,民法第188條之僱用人連帶責任原則上不適用。公司之責任取決於是否有過失:若公司已合理信賴設計師提供合法素材,且不知亦無從得知圖片有侵權疑慮,可主張欠缺過失而無須負擔著作權法第88條之損害賠償責任。
付費圖庫之授權範圍。工作室主張圖片來自2014年購買之付費圖庫光碟,此為關鍵之抗辯事由。若能提供購買證明及該圖庫之授權條款,證明該圖片確實包含在授權範圍內且允許商業使用,則使用行為即屬合法。然而須注意:(1)部分圖庫之授權可能有期限限制;(2)授權範圍可能不包含特定用途;(3)對方聲稱之著作權是否與圖庫授權之圖片為同一張,需仔細比對確認。
下架行為與賠償金額之合理性。公司於接獲通知後立即下架爭議圖片,此一積極處理態度有助於減輕賠償責任。關於對方索賠之四萬二千元,應要求對方提出具體之損害計算依據。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法院酌定之賠償額為一萬元至一百萬元,但須考量侵害情節、使用期間、是否營利等因素。對方片面提出之金額未必合理,公司不宜在未確認對方確為著作權人且確有侵權之情況下貿然和解。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應先確認對方是否確為著作權人,並要求設計師提供圖庫購買證明及授權條款,不宜在未釐清事實前貿然接受對方之索賠金額。
- 要求設計工作室提供2014年購買付費圖庫光碟之購買證明、授權條款,以及圖片確實來自該圖庫之證據。
- 要求對方提供其為著作權人之證明文件(如著作權登記證明、原始檔案等),以及具體之損害計算依據。
- 不宜在未確認事實前貿然和解付款,可先以書面回覆表明已下架並要求對方提供權利證明,保持溝通紀錄。
- 若對方確為著作權人且工作室無法提供合法授權證明,可透過調解委員會協調合理之賠償金額,並保留對設計工作室求償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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