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單字通用名詞用於教學軟體是否侵權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公司欲針對特定英文教材,製作單字閃卡模式的商用教學電腦軟體,在電腦螢幕顯示英文單字、中文翻譯,並以文字轉語音方式進行英文發音教學。當事人想瞭解使用教材中之英文單字(屬通用名詞)製作商用軟體,是否會構成著作權侵害。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英文單字本身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
  • 教材中之單字選編、排列及分類是否構成受保護之「編輯著作」?
  • 依照特定教材之單字清單製作教學軟體,是否構成對該教材編輯著作之重製或改作?
  • 中文翻譯之內容是否另構成語文著作之侵害?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閃卡教學軟體使用特定教材單字之侵權風險評估。本案當事人欲「針對特定英文教材」製作單字閃卡模式之商用教學軟體,此一商業模式之核心法律問題在於:雖然個別英文單字屬通用名詞,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不受保護,但當事人若直接沿用該教材之單字清單——包括其選編之單字範圍、分級方式、排列順序——則可能被認定為重製該教材之編輯著作。依著作權法第7條,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教材作者對於收錄哪些單字、如何分類、依何種順序排列所投入之創作心力,正是編輯著作所保護之對象。

編輯著作之保護範圍與獨立選編之區辨。判斷本案是否構成侵權,關鍵在於當事人之軟體是否實質重製了教材之「選擇及編排」。若當事人係完整複製教材之單字清單及分級體系,則構成著作權法第22條重製權之侵害,可能面臨第88條之損害賠償責任。反之,若當事人僅參考教材之程度分級概念,自行依據學習需求選編適合之英文單字,形成獨立之編排體系,則因個別單字不受保護,且選編之表達方式不同,較不易構成侵權。實務上,法院會比較兩者在選詞範圍、排列順序、分級架構等方面之異同,以判斷是否達到「實質近似」之程度。

中文翻譯及例句內容之著作權問題。除單字清單之編輯著作外,當事人若直接使用教材中之中文翻譯、例句或解說內容,則另可能構成對語文著作之重製。中文翻譯如係教材作者自行撰寫之創作性翻譯,具有原創性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當事人不得逕行複製。建議當事人自行撰寫中文翻譯及例句,避免直接沿用教材之文字內容。至於以文字轉語音方式產生之英文發音,因係由軟體自動生成,通常不涉及著作權問題。

商用軟體之合理使用抗辯空間有限。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之教學軟體係以商業營利為目的,依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之四項判斷基準,商業性質之利用在第一項基準上即處於不利地位。加以教材本身屬高度創作性之編輯著作、使用比例可能相當完整、且該軟體可能替代消費者購買原教材之需求,綜合判斷下難以主張合理使用。建議當事人改為參考多本教材綜合整理後形成自己之選編體系,或取得特定教材著作權人之書面授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英文單字本身不受著作權保護,但特定教材中之單字選編及排列如具原創性,可能構成編輯著作。當事人如直接沿用教材之單字清單及中文翻譯,有侵權之風險;建議自行選編單字並撰寫翻譯內容。

  1. 避免直接複製特定教材之完整單字清單,改為自行依據學習程度及使用需求選編適合之英文單字。
  2. 中文翻譯及例句內容應自行撰寫,不得直接沿用教材中之翻譯文字。
  3. 如確需參考特定教材之單字範圍,應取得該教材著作權人之書面授權。
  4. 可參考多本教材之單字,綜合整理後形成自己之選編體系,降低侵害特定教材編輯著作權之風險。
  5. 諮詢智慧財產權律師,針對軟體之具體功能及內容進行法律風險評估。
  6. 在軟體中明確標示單字來源及著作權聲明,建立合法之內容使用機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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