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計畫製作一款原文書單字閱讀APP,以某知名英文小說為標的,從書中擷取單字並製作中英單字教學系統。當事人估計所使用之單字量約占原書內容之百分之三十左右,欲瞭解此種做法是否屬於通用名詞之合法使用,抑或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從原文書中擷取之英文單字是否屬通用名詞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 APP以特定原文書書名作為行銷賣點,是否涉及商標或著作權之問題?
- 所擷取之單字量占原書百分之三十,是否超越合理使用之範圍?
- 製作中英對照之單字教學系統,是否構成對原著之改作或衍生著作?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從知名小說擷取單字製作APP之多重侵權風險。本案當事人計畫以某知名英文小說為標的,從書中擷取約百分之三十之單字製作中英教學APP,此一商業模式面臨多重法律風險。雖然個別英文單字確實屬通用名詞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原文書作者對於文學作品中所使用之詞彙選擇、創造性用語(如虛構之專有名詞、咒語等獨創用語),具有著作權法上之原創性,此部分超越一般通用名詞之範疇而受著作權法第10條之1所保護之「表達」。當事人若擷取此類獨創用語納入單字清單,即構成對語文著作之重製。
以知名書名行銷APP涉及商標及不正競爭問題。當事人以知名小說書名作為APP之行銷賣點(如「某知名小說單字教學」),除著作權問題外,尚可能涉及商標法之問題。知名書名如已依商標法註冊為商標,未經授權而以之作為商業行銷之識別標誌,可能構成商標法第68條之商標侵害。即使未註冊為商標,依商標法第36條之反面解釋,若使用方式足使消費者誤認商品來源或取得授權,仍可能構成侵權。此外,攀附知名作品之商業信譽以獲取不當利益,亦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上之不正競爭行為。
合理使用之四項基準分析。就合理使用之分析,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需考量四項基準:第一,利用目的為商業營利,不利於合理使用之主張;第二,原著為高度創作性之文學著作,保護程度較高;第三,當事人自陳擷取量約占原書百分之三十,比例相當高;第四,此類APP可能影響出版商授權開發周邊教育產品之潛在市場。綜合判斷,本案難以主張合理使用。本案之單字教學系統並未對原著進行實質之轉化評論,而係利用原著之知名度進行商業獲利,與合理使用所要求之轉化性利用相去甚遠。
跨國著作權保護之注意事項。尤須留意者,知名英文小說通常在多國均享有著作權保護。依伯恩公約及WTO之TRIPS協定,我國對外國人之著作權亦提供保護。若當事人之APP在網路上發行,其侵權行為可能引發跨國訴訟風險,不僅在台灣面臨著作權法第88條之損害賠償責任,亦可能遭原著出版商在其他國家提起訴訟。建議當事人改為開發通用性之英文單字教學APP,自行依學習程度選編一般性英文單字,而非以特定知名書籍為標的。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雖然英文單字本身不受著作權保護,但以知名原文書為標的製作單字教學APP,涉及使用書中之獨創用語、以書名行銷、以及大比例擷取等問題,有高度侵權風險,難以主張合理使用。
- 避免以特定知名原文書書名作為APP之行銷識別,改以通用之英文學習主題命名。
- 自行依英文學習程度選編一般性之英文單字,避免直接從特定書籍中擷取單字清單。
- 如書中含有虛構之專有名詞或獨創用語,應完全排除於單字清單之外,此類用語受著作權保護。
- 如確需以特定原文書為標的,應向原著之出版商或著作權人取得正式之書面授權。
- 諮詢智慧財產權律師,評估APP之設計及內容是否有侵權之虞,並建立合法之商業模式。
- 考慮開發通用性之英文單字教學APP,不以特定書籍為賣點,以降低法律風險。
- 留意國際著作權之保護,知名英文小說通常在多國均有著作權保護,侵權行為可能引發跨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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