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小規模網路商家,設有自己的社群專頁與商城。當事人自行創作一段影片,影片中有部分素材使用了某電玩遊戲的畫面截圖,並將該影片用於社群行銷及商品推廣等商業用途。當事人欲瞭解此種在商業影片中置入卡通人物或遊戲畫面之行為,是否能主張著作權法上之合理使用。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電玩遊戲之畫面截圖是否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或美術著作?
- 在自製商業行銷影片中使用他人遊戲畫面截圖,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或改作?
- 當事人之使用行為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之四項判斷基準?
- 使用目的為商業行銷是否排除合理使用之主張?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遊戲畫面之著作權保護範圍。本案當事人為小規模網路商家,在自製商業行銷影片中使用電玩遊戲之畫面截圖。電玩遊戲之畫面通常包含美術著作(角色設計、場景設計)及視聽著作(動態影像),均受著作權法之保護。當事人擷取遊戲畫面截圖並嵌入自製影片中,構成著作權法第3條所定義之「重製」行為;若進一步對遊戲畫面進行編輯、加工或結合其他素材,則可能構成「改作」行為。此等行為均屬著作財產權人之專有權利,未經授權即為侵害。
合理使用四項基準之逐一檢驗。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四項基準分析:第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方面,當事人係為社群行銷及商品推廣等商業目的而使用,非屬評論、報導、教學或研究等正當目的,此項不利於合理使用之主張。第二,著作之性質方面,電玩遊戲畫面屬高度創作性之著作,保護程度較高。第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方面,雖僅使用部分截圖,但如擷取之畫面為遊戲中具代表性或辨識度之精華部分,則質的比例仍屬重大。第四,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方面,遊戲公司通常另有授權他人使用遊戲素材之商業模式,未經授權之使用可能影響其授權市場。
商業行銷目的難以構成合理使用。綜合以上四項基準,本案之使用行為難以符合合理使用之要件。實務上,智慧財產法院多認為以商業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著作,且未具有轉化性利用之特徵者,不構成合理使用。當事人將遊戲截圖直接置入商品推廣影片中,並非對原著作進行評論、諷刺或轉化性創作,而係純粹藉由原著作之吸引力增加商業影片之觀看度,更難主張合理使用。
合法替代方案與侵權風險控管。建議當事人向遊戲公司取得正式素材授權,或改用合法之免費素材庫(如Creative Commons授權素材)或自行原創設計之素材。著作權侵害依著作權法第91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之日起六個月內。當事人應儘速下架已發布之含有未授權遊戲畫面之影片,並建立公司內部之著作權使用規範,確保所有行銷素材均有合法授權來源。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在商業行銷影片中使用電玩遊戲畫面截圖或卡通人物素材,因屬商業目的且缺乏轉化性利用,通常難以主張合理使用,極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當事人應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或改用合法素材。
- 立即停止在商業影片中使用未經授權之遊戲畫面或卡通人物素材,並將已發布之侵權影片下架。
- 向遊戲公司或著作權人洽詢素材授權事宜,取得書面授權後方得合法使用。
- 改用合法之免費素材庫(如Creative Commons授權素材)或自行原創設計之素材。
- 如需使用他人著作進行評論或介紹,應確保符合引用之合理使用要件,以自己之創作為主、引用為輔。
- 諮詢智慧財產權律師,評估過往已發布影片之侵權風險及可能面臨之法律責任。
- 建立公司內部之著作權使用規範,確保所有行銷素材均有合法授權來源。
- 注意著作權侵害之刑事告訴期間為六個月(自知悉犯人時起算),及時處理任何收到之侵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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