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台灣的內容製作者,香港某媒體擬與其簽訂內容授權合約。合約涉及三大面向:第一,廣告收益分配方式及當事人須承擔之各項稅務;第二,提供對方剪輯內容之權利;第三,合約約定如有法律爭議,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為管轄法院。當事人就上述三項條款有疑慮,希望獲得法律專業建議。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跨境授權合約中,廣告收益之稅務負擔應如何合理分配?台灣內容製作者須申報何種稅目?
- 授予對方「剪輯權利」在著作權法上之定性為何?是否涉及改作權之授權或著作人格權之處分?
- 合約約定以香港法院為管轄法院,對台灣當事人有何影響?是否可以協商變更?
- 跨境授權合約應適用何地法律?準據法之選擇對當事人權益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跨境廣告收益之稅務負擔分配。本案當事人為台灣內容製作者,擬與香港媒體簽訂授權合約,從香港取得之廣告收益或授權金,屬於所得稅法上之「境外所得」。依台灣稅法規定,居住者之全球所得均應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若合約約定由當事人承擔「各項稅務」,需注意此用語之範圍是否包含香港當地之預扣稅(withholding tax)。香港目前並無對著作權授權費課徵預扣稅之規定,但若收入性質被認定為「使用費」(royalty),仍有可能涉及稅務問題。建議在合約中明確約定稅務負擔之分配方式,包括各方各自負擔其所在地稅負,以及若有重複課稅時之處理機制。
授予剪輯權涉及改作權與著作人格權。授予對方剪輯內容之權利,在著作權法上涉及「改作權」之授權(第28條)。依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應以契約約定利用權之範圍、地域、時間等事項;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合約中應明確約定剪輯之範圍與限制,例如是否可改變內容之主旨或意涵、是否可刪除部分內容、剪輯後是否須經當事人審核等。此外,依著作權法第17條,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此為著作人格權,依台灣法為不可讓與,故即使合約授予剪輯權,對方仍不得以損害當事人名譽之方式進行剪輯。
香港法院管轄約定對台灣方之不利影響。合約約定以香港法院為管轄法院,對台灣當事人極為不利。若發生爭議,當事人須赴香港提起訴訟或應訴,不僅增加訟累與費用,且須另行委任香港律師,法律制度亦有不同(香港採英美法系)。建議當事人在合約談判時爭取以台灣法院為管轄法院,或至少約定中立之國際仲裁機構(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或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進行仲裁,以降低訴訟風險。
準據法選擇與合約整體保護策略。準據法方面,建議爭取約定適用台灣法律,或至少在著作權相關條款部分適用台灣著作權法,以確保當事人之著作人格權(依台灣法不可讓與)獲得完整保護。此外,合約中應確認授權範圍是否為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並加入終止條款以保障退場機制。依民法第247-1條,定型化契約中免除或減輕對方當事人之責任者,如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該部分約定無效,當事人可據此審視合約中不合理之條款。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跨境授權合約涉及稅務、著作權及管轄法律等複雜問題,三項條款均有對台灣內容製作者不利之風險,建議逐一協商修改。
- 稅務條款應明確約定各方負擔各自所在地之稅負,避免「承擔各項稅務」之模糊用語。
- 就剪輯權利,應在合約中具體約定改作之範圍、限制及審核機制,並加入保護著作人格權之條款。
- 管轄法院條款建議爭取改為台灣法院管轄,或約定以國際仲裁取代法院訴訟。
- 合約之準據法建議約定適用台灣法律,以確保當事人之著作權受台灣法完整保護。
- 委請熟悉跨境智慧財產權及國際合約之律師審閱合約全文,逐條提供修改建議。
- 確認合約中之授權範圍是否為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以保留當事人自行利用或授權他人之權利。
- 在合約中加入終止條款,約定當事人得於何種條件下提前終止合約,以保障退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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