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販售非正版商品涉及商標法如何爭取緩起訴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直播中販售非正版商品(包含知名卡通品牌之仿冒品),稱係因客人詢問及觀察其他直播台皆有販售該類商品之市場走向而開始銷售,並表示不知情不得販售該類商品。嗣後遭保安大隊查獲並扣押六箱仿冒品,現面臨商標法之刑事責任,當事人希望了解如何爭取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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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直播販售仿冒品構成商標法何條之罪?屬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
  • 當事人主張「不知情」是否可作為抗辯事由?其主觀構成要件如何認定?
  • 在何種條件下檢察官可能給予緩起訴處分?
  • 扣押物品數量(六箱)對量刑及緩起訴之判斷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直播販售仿冒品之刑事責任定性。本案當事人在直播中販售仿冒知名卡通品牌商品,遭保安大隊查獲並扣押六箱仿冒品,主要涉及商標法第97條「明知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販賣」之罪,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本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商標權人未提出告訴,檢察官仍得依職權偵辦起訴。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之主觀構成要件為「明知」,即需行為人知悉所販售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

「不知情」抗辯之實務成功率。當事人主張不知情不得販售該類商品,然而實務上法院多認為,從事商品買賣者對於商品來源及真偽有相當注意義務,若商品價格明顯低於正品市價、進貨管道非正式授權經銷商、商品包裝與正品有明顯差異等情形,即難以主張不知情。依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亦屬故意(間接故意)。本案當事人以顯然低於市價之價格進貨販售,且品牌方從未授權直播銷售,客觀上應可預見商品為仿冒品,「不知情」之抗辯成功機率較低。

緩起訴處分之爭取策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商標法第97條之法定刑符合緩起訴之適用範圍。檢察官考量因素包括:是否初犯、犯罪情節輕重、銷售金額多寡、是否積極與商標權人和解、是否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等。

扣押數量對量刑及緩起訴之影響。本案扣押六箱仿冒品,數量不少,顯示銷售規模並非單純之零星行為。然而,若當事人確為初犯且無前科,加上能積極與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主動繳回犯罪所得並繳交公益金,仍有爭取緩起訴之空間。建議當事人在偵查階段即展現最大誠意,以提高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之可能性。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直播販售仿冒品涉及商標法第97條之罪,為非告訴乃論罪。「不知情」之抗辯在實務上成功率偏低,但仍可透過積極和解及展現悔意爭取緩起訴處分。

  1. 立即委任律師協助偵查程序中之答辯策略,避免自行應訊時陳述不利於己之內容。
  2. 主動聯繫商標權人(或其在台代理人)洽談和解事宜,展現積極解決問題之誠意。
  3. 計算並主動繳回所有販售仿冒品之犯罪所得,作為檢察官考量緩起訴之有利因素。
  4. 準備悔過書及切結書,承諾日後絕不再販售仿冒品,表達深切悔意。
  5. 提供個人良好品行之證明文件(如無前科紀錄、工作證明、社區服務紀錄等),強調初犯身分。
  6. 若檢察官提出緩起訴附帶條件(如繳交公益金、義務勞務),應積極配合履行。
  7. 日後從事商品銷售時,務必確認商品來源合法性,取得正式授權或代理文件,避免再度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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