飾品賣家揚言提告說抄襲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兩家販售水晶礦石飾品的網路商店發生糾紛。A店指控B店抄襲其創意構思、訂購方式與文字描述,並揚言提告及進行證據保全。然而,相關商品實際上是從中國大陸批發而來,設計與製作均由大陸師傅完成,A店僅進行簡單組裝。B店承認參考了A店的擺盤展示方式,文字部分則是從網路公開資源複製而來。A店未申請任何專利。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水晶飾品之簡單組裝是否具備著作權法所要求之原創性
  • 商品擺盤展示方式及訂購流程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 從網路複製之功效說明文字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 A店未指名道姓之威脅提告行為是否構成恐嚇或不公平競爭
三、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概念、程序等

著作權法第5條:著作之類型,包含美術著作等

公平交易法第25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涵攝分析

飾品組合之著作權保護。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表達」而不及於「思想、概念」。水晶礦石飾品的組裝排列,若僅屬簡單的半成品串接,缺乏足夠之創意表現,難以被認定為具有原創性之美術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更重要的是,A店之商品設計與製作均由大陸師傅完成,A店僅進行簡單組裝,A店本身是否為著作權人即有重大疑義。至於商品的訂購方式、經營模式,屬於商業構想(idea),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文字內容與擺盤之可保護性。關於水晶功效之說明文字,若係廣泛流傳之公共知識且無獨特之文學表達,則不具原創性,屬於不受保護之公共領域資訊。擺盤展示方式若僅為常見的商品陳列手法,同樣缺乏著作權法所要求之原創性。然而,若A店之文字描述確實具備獨特之文學表達(非僅客觀功效陳述),B店逐字複製仍有侵權之可能。建議B店自行改寫文字以降低風險。

A店威脅行為之法律評價。A店若僅在自身社群媒體上一般性地揚言追究抄襲者之法律責任,未指名道姓,通常不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但若其言論足使B店心生畏懼且致生危害於安全,仍有構成恐嚇之可能。此外,A店若不實指控B店侵權,企圖藉此排除市場競爭者,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禁止之顯失公平競爭行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A店自中國大陸批發之飾品組合缺乏原創性,提告著作權侵害之勝訴機率低;但B店仍應避免直接複製文字內容,並可針對A店不當威脅行為依法主張權利。

  1. B店應將商品文字描述全部自行改寫,避免與任何來源之文字完全相同,以排除著作權侵害之爭議。
  2. 蒐集A店商品係由大陸師傅設計製作之證據(如批發平台截圖、供應商資訊等),證明A店非著作權人。
  3. 若A店之威脅言論已特定指向B店且造成恐懼,可蒐集相關截圖向警方報案,依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提出告訴。
  4. 若A店涉及散布不實侵權指控以排擠競爭者,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其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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