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超商員工在結帳過程中與同事的友人發生糾紛。事後,該友人在Google地圖的商家評論區發布貶損性言論,稱該員工為「大夜啞巴」,對其名譽與日常生活造成困擾。該員工希望了解可採取哪些法律行動來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在Google地圖評論中以「啞巴」辱罵特定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 該評論是否構成對名譽權之不法侵害
- 被害人如何蒐證及提起告訴
- 民事上可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範圍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四、涵攝分析
公然侮辱罪之構成。Google地圖評論為不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之公開平台,符合「公然」之要件。以「啞巴」一詞稱呼他人,依社會通念屬於貶損他人人格之侮辱性言詞,且從評論內容中提及「大夜」等工作資訊,足使閱覽者特定知悉所指對象,已符合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此外,若評論中尚有其他指摘具體事實之內容足以貶損名譽,亦可能同時構成第310條誹謗罪。
名譽權之民事保護。依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名譽為人格權之一種,遭不法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排除侵害(如要求刪除評論)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法院在認定慰撫金數額時,會審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侵害情節嚴重程度及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等因素。實務上此類案件之慰撫金判賠約在數千元至數萬元之間。
證據保全與告訴期間。公然侮辱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須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當事人應儘速截圖保存該則評論之完整內容、發布時間、帳號資訊等,並可向Google申請調取該帳號之相關資料,或由檢警透過偵查程序函請Google提供。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在Google地圖公開評論中以貶損性文字辱罵特定人,已構成公然侮辱罪及名譽權侵害,被害人得提起刑事告訴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 立即截圖保存Google地圖上之侮辱性評論,包含評論內容、帳號名稱、發布日期等完整資訊,並進行螢幕錄影存證。
- 於知悉對方身分後六個月內至警局或地檢署提出公然侮辱罪之刑事告訴,提交截圖證據及相關人證。
- 同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95條請求名譽權受侵害之精神慰撫金及要求刪除該則評論。
- 可同步透過Google的檢舉機制要求移除該則涉及人身攻擊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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