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某網路購物平台販售某款遊戲機,突然收到保安警察之通知,表示將前往其住所進行調查。當事人表示在該平台上觀察到許多其他賣家亦在販售同款商品且未被追訴,對於自己為何被鎖定感到困惑。當事人目前甚至不清楚是哪一家廠商提起告訴,希望了解後續應如何因應。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販售含有他人著作之遊戲機,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侵害行為?
- 販售使用他人商標之商品,是否構成商標法上之侵害行為?
- 當事人主張不知侵權且其他賣家亦在販售,是否得作為免責或減輕之抗辯?
- 保安警察到家調查後之偵查程序為何?當事人應如何配合?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販售遊戲機涉及之著作權侵害分析。本案當事人在網路購物平台販售某款遊戲機,突然收到保安警察之調查通知。若該遊戲機內建有未經授權之遊戲軟體(即盜版遊戲),則涉及著作權法上之重製權及散布權侵害。依著作權法第91-1條規定,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即構成犯罪。此處之「明知」要件,實務上法院常以一般社會通念判斷——若商品價格明顯低於正版授權商品,或商品外觀、包裝與正版有明顯差異,法院可能推定賣家應有合理懷疑該商品為侵權物。
商標法侵害與「其他賣家也在賣」非有效抗辯。就商標法而言,若遊戲機上使用了特定品牌之商標而未獲授權,依商標法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販賣者,亦構成刑事犯罪。當事人對於自己為何被鎖定感到困惑,並指出其他賣家亦在販售同款商品而未被追訴。然而,此一事實在法律上並不構成有效之免責抗辯。權利人有權選擇對特定賣家提起告訴,著作權法與商標法之侵害行為屬告訴乃論罪,權利人未對其他賣家提告不代表當事人之行為即屬合法,權利人可能分批追訴或優先針對銷售量較大之賣家行動。
保安警察調查時之權利與注意事項。保安警察到家調查後,通常會製作筆錄並扣押相關物品作為證據,案件將移送至管轄地檢署由檢察官偵辦。在此階段,當事人應注意以下重要事項:第一,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權保持緘默並得委任律師到場陪同;第二,切勿自行銷毀任何證據(包括交易紀錄、通訊紀錄等),否則可能另構成刑法第165條之湮滅證據罪;第三,應完整保留所有交易紀錄、進貨來源證明及與供應商之對話紀錄,以供後續舉證使用。當事人目前不清楚告訴人身分,可透過律師向偵查機關查詢。
量刑因素與爭取有利處分之策略。依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1號判決意旨,侵害著作權之犯罪所得金額為法院量刑之重要考量因素。若當事人販售數量不多、獲利有限,且為初犯,在釐清告訴人身分後積極尋求和解,有較高機會獲得緩起訴處分或較輕之判決。此外,除刑事責任外,權利人亦得依著作權法第88條及商標法第71條另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建議在和解時一併處理民事責任問題。當事人應立即下架所有涉嫌侵權之商品,並儘速委任具智慧財產權經驗之律師處理後續程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在網路平台販售含有他人著作或商標之商品,即使其他賣家亦在販售,仍可能構成著作權法及商標法之刑事責任。當事人應儘速委任律師處理,釐清告訴人身分並評估和解可能性。
- 立即下架所有涉嫌侵權之商品,停止一切販售行為。
- 儘速委任律師,在警方調查或檢察官傳喚時陪同到場。
- 保留所有交易紀錄、進貨來源、與供應商之對話紀錄等證據資料。
- 透過律師向偵查機關了解告訴人身分及具體告訴內容。
- 評估與權利人和解之可能性,展現悔過誠意以爭取緩起訴處分。
- 配合警方及檢察官之調查,態度誠懇,切勿試圖隱匿或銷毀證據。
- 日後從事網路販售業務,應確認商品之合法授權來源,避免再次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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