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APP使用者介面設計師,目前任職於某公司,負責執行客戶委任公司之專案設計工作。為豐富個人作品集,當事人希望將部分專案之設計成果畫面及圖稿放入作品集中,並考慮在社群平台上公開展示。當事人擔心此舉是否涉及著作權或保密義務之問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職務上完成之APP介面設計,其著作權歸屬於設計師本人或雇用公司?
- 設計師將職務著作放入個人作品集並公開展示,是否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 該專案為客戶委任公司執行,客戶是否亦對設計成果享有權利?
- 設計師是否可能因公開展示而違反勞動契約中之保密條款或競業禁止約定?
- 設計師如何在不侵權之前提下合法展示其設計能力?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因此,當事人雖然是APP介面之實際設計者(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歸屬其雇用公司所有。將該設計成果放在社群平台公開展示,涉及著作財產權中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即公司)同意,即可能構成侵權。
更複雜的是,該專案係客戶委任公司執行,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屬依契約約定。若公司與客戶間之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客戶所有,則當事人不僅需取得公司同意,可能還需取得客戶之同意。實務上,許多委託開發合約中會約定成果之著作財產權歸委託方(客戶)所有,此時設計師擅自公開展示之法律風險更高。
此外,設計成果中若包含客戶尚未公開之產品資訊、商業策略或技術細節,亦可能構成營業秘密之洩漏。依營業秘密法第10條規定,知悉營業秘密之人未經授權而洩漏者,構成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同時,設計師之勞動契約中通常包含保密條款,違反保密義務不僅面臨民事賠償,嚴重者甚至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然而,設計師亦有展示專業能力之合理需求。實務上較為安全之作法包括:取得公司及客戶之書面同意、僅展示部分畫面截圖而非完整設計、對敏感資訊進行模糊化處理、或在專案正式上線且公開後方進行展示。部分公司亦會在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員工得否使用職務著作作為個人作品集之條件。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職務上完成之APP設計成果,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歸雇用公司所有,未經同意公開展示構成侵權。設計師應先取得公司(及必要時客戶)之書面同意,方能合法展示於個人作品集。
- 先檢視勞動契約及公司內部規範,確認是否有關於職務著作使用之約定。
- 向公司主管或法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展示之目的、範圍及平台。
- 若專案涉及客戶委託,應確認公司與客戶間之合約是否允許展示,必要時需取得客戶同意。
- 展示時避免揭露客戶之機密資訊,對敏感內容進行模糊化或遮蔽處理。
- 建議僅展示已公開上線之專案成果,避免洩漏尚未發表之設計。
- 在作品集中註明「本作品係任職於某公司期間之職務著作」等說明,尊重著作權歸屬。
- 未來入職時,可在勞動契約中事先約定使用職務著作作為個人作品集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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