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從事平面設計工作,接獲客戶委託製作某知名藝人團體粉絲站之站徽LOGO。客戶希望設計內容包含該藝人團體的官方LOGO,並加上其他元素進行變化設計。當事人擔憂此設計是否有侵權疑慮,以及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將他人已註冊商標之LOGO納入設計中,是否構成商標法上之商標侵權?
- 以官方LOGO為基礎加上其他元素進行變化設計,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改作侵害?
- 粉絲站徽之非營利性質是否影響合理使用之判斷?
- 設計師接受委託製作含侵權元素之作品,是否須負共同侵權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粉絲站徽使用官方LOGO之商標侵權風險。本案當事人為平面設計師,受客戶委託製作某知名藝人團體粉絲站之站徽LOGO,客戶要求設計中包含該藝人團體之官方LOGO並加以變化設計。就商標法層面而言,知名藝人團體之LOGO通常已在相關國家取得商標註冊。依商標法第68條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即構成商標侵權。當事人將官方LOGO納入粉絲站徽設計中,雖加上其他元素變化,但若該LOGO仍可辨識,即可能被認定為使用近似商標。此外,依商標法第70條,若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標識,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亦視為侵害商標權。
官方LOGO之著作權改作侵害分析。就著作權法層面而言,官方LOGO若具有原創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當事人依客戶指示將該LOGO加上其他元素進行變化設計,屬於著作權法第28條所稱之「改作」行為,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即構成侵害。即使粉絲站本身為非營利性質,依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之判斷,非營利僅為考量因素之一,仍須綜合考量著作之性質、利用之質量比例及對著作市場之影響。實務上,將他人LOGO直接納入設計中作為核心元素,即使加以變化,通常難以通過合理使用之檢驗,蓋LOGO之核心視覺表達已被完整利用。
設計師之共同侵權責任。本案中身為專業設計師之當事人若明知客戶要求使用他人商標或著作,仍協助製作,依民法第185條規定,可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而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即使設計師主張係依客戶指示行事,亦不能免除其侵權責任。智慧財產法院在相關判決中曾指出,專業設計師應具有基本的智慧財產權意識,不得以不知法律為由免責。依著作權法第91條及第92條之刑事規定,擅自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設計師與委託人均可能面臨刑事追訴。
合法替代設計方案之建議。當事人應向客戶說明直接使用官方LOGO之法律風險,並建議以原創設計表達粉絲精神,例如運用與該藝人團體相關之意象元素(如團體名稱之縮寫字母、代表色系等)進行全新創作,避免直接使用或模仿官方LOGO之圖案。若客戶堅持需使用官方LOGO,應建議客戶先向該藝人團體之經紀公司或商標權人申請授權,在取得書面授權後方可進行設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使用他人官方LOGO作為設計基礎,即使加上其他元素變化,仍極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及著作權之改作侵害。設計師接受此類委託亦可能須負共同侵權責任,建議避免直接使用他人商標LOGO。
- 建議向客戶說明使用他人官方LOGO之法律風險,並婉拒涉及侵權之設計委託。
- 改以原創設計表達粉絲精神,避免直接使用或模仿官方LOGO之圖案與配色。
- 若客戶堅持使用,建議客戶先向該藝人團體之經紀公司或商標權人申請授權。
- 在設計合約中加入智慧財產權免責條款,明確約定侵權責任之歸屬。
- 留存與客戶之溝通紀錄,記錄曾提醒客戶侵權風險之事實。
- 如已完成設計,建議在未取得授權前不要公開發布或使用該設計成果。
- 諮詢專業智慧財產權律師,就具體設計內容進行侵權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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