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經營網路拍賣,曾自網路取用他人之商品圖片放置於自己之網拍賣場使用,目前已遭著作權人提起告訴。該商品共售出兩件,其中一件之買家即為提告之權利人。權利人除主張圖片著作權侵害外,亦主張該商品之專利侵權。對方提出之和解金額當事人無力負擔,和解期限迫在眉睫,當事人欲了解刑事判決後民事是否仍可再行求償,以及對方是否可另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著作權刑事判決後,權利人是否仍可另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著作權侵害之刑事案件與專利侵權之民事案件是否為不同之訴訟?
- 網拍使用他人圖片且僅售出兩件商品,可能面臨之刑事與民事判決結果為何?
- 和解金額過高無法負擔時,當事人有何因應策略?
- 販售他人專利商品是否構成專利法上之侵權行為?
三、相關法條
- 著作權法第88條 — 民事損害賠償
- 著作權法第91條 — 擅自重製之刑事責任
-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 散布侵權重製物之刑事責任
- 專利法第58條 — 專利權之效力範圍
- 專利法第96條 — 專利侵害之排除及損害賠償請求權
- 專利法第97條 — 專利侵害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
-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 附帶民事訴訟
四、法律分析
首先,著作權之刑事程序與民事程序係各自獨立。刑事判決(不論有罪或無罪)後,著作權人仍可依著作權法第88條另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權利人亦可於刑事訴訟中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一併審理。因此,即使未在和解期限前達成和解,當事人可能面臨刑事判決後再被追究民事賠償之風險。就著作權刑事部分,使用網路圖片於網拍賣場,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之擅自重製及第91條之1之散布侵權重製物。因僅售出兩件且非大規模營利,法院實務上可能判處較輕之刑度,有機會獲得緩刑或易科罰金。
就專利侵權部分,專利法已於民國102年修法刪除刑事罰則,現僅有民事責任。權利人得依專利法第96條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販售他人專利商品(即使非自行製造),依專利法第58條,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販賣或為販賣之要約者,均屬侵害專利權之行為。損害賠償之計算依第97條,可按權利人所受損害、侵權人所得利益或合理授權金計算。本案僅售出兩件,賠償金額應相對有限。
關於和解策略,建議當事人審慎評估:著作權刑事部分若不和解,面臨有罪判決之風險,但因情節輕微可能獲緩刑;民事部分法院酌定之賠償金額可能低於對方開出之和解金額。當事人可嘗試與對方協商降低和解金額或分期付款方案。若和解金額確實過高且不合理,進入訴訟由法院裁判反而可能較為有利。但刑事案件留有前科紀錄之影響亦應納入考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著作權刑事判決後,權利人仍可另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專利侵權部分亦可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獨立之民事訴訟。建議當事人審慎評估和解方案與訴訟風險後做出決定。
- 立即諮詢專業智慧財產權律師:本案涉及著作權與專利權雙重爭議,案情複雜,需專業評估。
- 嘗試與對方協商降低和解金額或提出分期付款方案,在和解期限前爭取雙方均可接受之條件。
- 備妥相關證據:整理販售紀錄、進貨來源、獲利金額等資料,作為法院量刑或計算賠償之參考。
- 了解刑事判決之可能結果:因僅售出兩件且獲利有限,有機會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但需留意前科紀錄之影響。
- 評估專利侵權之風險:確認對方專利權之有效性及範圍,必要時可考慮提起專利無效之舉發。
- 立即下架所有涉及侵權之商品圖片及商品,展現停止侵害之誠意,有助於降低法院之量刑或賠償金額。
- 日後經營網拍應使用自行拍攝之商品照片,並確認商品來源之合法性,避免再次發生侵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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