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閱讀某外國創作者於網路上公開發表之作品,因想瞭解確切文字意思而私下委請他人進行翻譯。翻譯完成後之內容僅由當事人與翻譯者持有,不會對外散佈。當事人希望了解在此情況下,委託翻譯及持有翻譯成果之行為,對當事人本人及翻譯者而言是否構成違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將外國著作翻譯為中文,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改作」行為?
- 翻譯僅供個人閱讀且不散佈,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之合理使用?
- 委託翻譯涉及付費,是否影響合理使用之認定?
- 外國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翻譯行為之改作權定性與外國著作之保護。本案當事人因想瞭解某外國創作者網路公開作品之確切文字意思,私下委請他人進行翻譯。翻譯行為在著作權法上明確屬於「改作」之一種態樣,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因此,將外國創作者之作品翻譯為中文,即構成對原著作改作權(第28條)之侵害,原則上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至於外國人之著作是否受我國法律保護,依著作權法第4條規定,凡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予以保護者,其著作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目前主要透過WTO之TRIPS協定給予相互保護。
個人使用之合理使用抗辯空間與限制。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案中,當事人委請他人翻譯,目的係為個人理解文字內容,翻譯後亦不對外散佈,在一定程度上可能符合第51條之精神。然而,須注意的是,第51條明文規定之合理使用態樣為「重製」而非「改作」,翻譯屬改作行為,是否得類推適用第51條存有爭議。
著作權法第65條四項基準之綜合判斷。若依著作權法第65條之四項基準綜合判斷:一、利用目的為個人非營利使用,此點有利於合理使用之主張;二、原著作為已公開發表之作品;三、翻譯係就著作之全部或大部分為利用,此點較不利;四、因翻譯內容不散佈,對原著作之潛在市場影響甚微。綜合而言,在翻譯成果確實僅供個人閱讀且不散佈之前提下,被追訴之實際風險較低,但在法律上仍存在構成改作侵害之疑慮。
委託者與翻譯者之雙方法律責任。至於翻譯者,其係受委託進行翻譯工作,若明知原著作受著作權保護而仍進行翻譯,理論上亦可能構成共同侵害改作權之行為人。依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改作他人著作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委託者雖非直接實施翻譯行為之人,但委託他人改作亦屬共同行為之一環。建議當事人翻譯之數量以必要範圍為限,避免對原著作進行完整全文翻譯,並優先確認是否已有正式中文翻譯版本可供購買。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翻譯外國著作在法律上屬於改作行為,原則上須取得授權。雖然僅供個人閱讀不散佈之情形下被追訴之實際風險較低,但在嚴格法律解釋下仍存在侵害改作權之疑慮。委託者與翻譯者均可能涉及法律責任。
- 若該外國著作已有正式中文翻譯版本,建議優先購買正版翻譯作品,既合法又能支持創作者。
- 確保翻譯成果僅由當事人與翻譯者持有,絕對不得上傳網路、分享於社群平台或以任何方式散佈。
- 翻譯之數量應以必要範圍為限,避免對原著作進行完整全文翻譯,以降低法律風險。
- 可嘗試聯繫原著作者,詢問是否允許進行個人使用之非商業翻譯,部分創作者可能願意授權。
- 若翻譯涉及付費,應保留相關紀錄,以備日後證明翻譯係供個人使用目的。
- 翻譯者應與委託者確認翻譯用途,並於承接翻譯前評估著作權風險。
- 如有疑慮,建議諮詢智慧財產權律師,就具體作品及翻譯範圍進行法律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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