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作品遭模特兒擅自公開使用、商業營利及刪除LOGO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攝影師,與某模特兒協議以互惠方式進行拍攝,約定攝影師可上傳作品、模特兒可公開展示照片。攝影師於拍攝完成後將照片提供予模特兒,惟模特兒其後反悔並要求刪除照片。然而,攝影師發現模特兒不僅未遵守下架要求,反而將照片上傳至公開平台及商業營利平台,並將攝影師之LOGO浮水印刪除。攝影師已要求模特兒下架處理,但遭到拒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攝影師拍攝之照片,著作權歸屬於攝影師或模特兒?模特兒是否有權要求刪除原檔?
  • 互惠協議之授權範圍為何?模特兒之商業營利行為是否超出授權範圍?
  • 模特兒刪除攝影師LOGO之行為,是否侵害著作人格權中之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
  • 攝影師可主張之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攝影著作之著作權歸屬與模特兒之權利界限。本案攝影師與模特兒以互惠方式拍攝,約定攝影師可上傳作品、模特兒可公開展示照片。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攝影著作之著作人為按下快門之攝影師,因此本案中照片之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均歸屬於攝影師。模特兒雖為照片之被攝者,但並非著作人,原則上無權要求攝影師刪除照片原檔。模特兒得主張之權利為肖像權(屬民法上人格權之一部分),但肖像權之行使不能剝奪攝影師之著作權。

互惠協議之授權範圍解釋與超出授權之侵權。就互惠協議之授權範圍而言,雙方約定模特兒「可公開展示照片」,此一授權範圍應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解釋,授權利用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約定不明者推定為未授權。因此,模特兒獲授權之範圍僅限於「公開展示」,不包括商業營利行為。模特兒將照片上傳至商業營利平台以獲取利潤,已明顯超出授權範圍,構成對攝影師重製權(第22條)及公開傳輸權(第26條之1)之侵害。

刪除LOGO浮水印構成著作人格權之嚴重侵害。更為嚴重的是,模特兒刪除攝影師LOGO浮水印之行為,直接侵害著作人格權中之姓名表示權(第16條)及同一性保持權(第17條)。LOGO浮水印係攝影師用以標示著作人身分之方式,擅自刪除等同於剝奪攝影師之姓名表示權。此外,修改照片移除LOGO亦構成對著作之不當變更,侵害同一性保持權。著作人格權之侵害不以故意為要件,且依第66條規定不得讓與或拋棄。

民刑事救濟途徑與時效注意事項。在法律救濟方面,攝影師得依第84條請求排除侵害(要求下架照片)、依第85條請求著作人格權侵害之損害賠償、依第88條請求著作財產權侵害之損害賠償。刑事部分,模特兒之行為可能違反第91條重製罪及第92條公開傳輸罪,屬告訴乃論,攝影師應於知悉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鑑於模特兒已拒絕下架,攝影師應儘速截圖保全證據、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停止侵權,並向各平台提出著作權侵害之檢舉通知取下請求。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攝影師為照片著作權人,模特兒無權要求刪除原檔。模特兒超出授權範圍進行商業營利使用並刪除LOGO浮水印,同時侵害攝影師之著作財產權(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及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攝影師得主張民事賠償及追究刑事責任。

  1. 立即截圖保存模特兒在各公開平台及商業營利平台上使用照片之證據,包括頁面截圖、網址、發佈時間等,必要時進行公證。
  2.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模特兒停止一切未經授權之使用行為,並要求限期下架所有侵權照片。
  3. 向各平台提出著作權侵害之檢舉或通知取下請求(DMCA takedown notice),要求平台移除侵權內容。
  4. 蒐集模特兒因商業使用照片所獲取之利潤證據,作為日後計算損害賠償之依據。
  5. 於知悉侵權事實後六個月內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追究模特兒之重製罪及公開傳輸罪。
  6. 日後與模特兒合作時,應以書面契約明確約定授權範圍、使用方式、是否得修改、授權期間等條款。
  7. 委請智慧財產權律師代為處理,評估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可行性及預期金額。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