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經營客製化商品業務,客戶提供自網路上抓取之台灣原創貼圖圖樣,委託當事人將該貼圖圖樣製作於商品上(例如客製化號碼牌等)並進行販售。當事人擔心在未經原創貼圖著作權人許可之情況下,由客戶提供圖片、當事人進行製作及販售,雙方是否皆構成著作權侵害。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客戶提供未經授權之圖片,製作者據以製作商品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
- 製作者販售含有侵權圖片之商品,是否另行構成「散布」侵權?
- 圖片係由客戶提供,製作者是否得以此主張免責或減輕責任?
- 客戶與製作者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之共同侵權行為?
三、相關法條
- 著作權法第22條 — 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 — 著作人專有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 著作權法第91條 — 擅自重製他人著作之刑責
-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 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刑責
- 著作權法第88條 —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
- 民法第185條 — 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
四、法律分析
客戶提供原創貼圖製作客製化號碼牌之重製行為認定。本案當事人經營客製化商品業務,客戶提供自網路擷取之台灣原創貼圖圖樣,委託製作客製化號碼牌等商品。台灣原創貼圖屬著作權法第5條所保護之「美術著作」,其著作權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客戶自網路上擷取他人原創貼圖而未取得授權,其行為本身已構成對著作權人重製權之侵害。而當事人收到客戶所提供之圖片後,將該圖樣製作於商品上,此行為在法律上亦屬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所定義之「重製」態樣,將圖樣從數位檔案轉印至實體商品即屬有形之重複製作。
製作者不得以「圖片係客戶提供」主張免責。關於製作者是否得以「圖片係客戶提供」作為免責抗辯,依我國實務見解,答案是否定的。從事客製化商品製作之業者,對於客戶所提供之圖片是否具有合法授權,應盡合理之查證義務。若製作者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圖片可能侵害他人著作權,仍予以製作並販售,則不能主張善意無過失。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判決亦曾指出,業者對於其使用之素材應負注意義務,不得以圖片為客戶提供而免除自身之侵權責任。
散布侵權商品之刑事責任與共同侵權。更進一步而言,當事人將含有侵權圖片之商品進行販售,另涉及著作權法第28條之1散布權之侵害,以及第91條之1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刑事責任。客戶與製作者之行為,在民事上可能構成民法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須對著作權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之計算與責任範圍。在損害賠償之計算上,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著作權人得請求實際損害額或依法定賠償額,每件著作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賠償。若當事人已販售多件含有侵權貼圖之客製化商品,損害賠償金額可能相當可觀。建議當事人立即建立客戶委託製作之書面合約制度,要求客戶保證圖片已取得合法授權,並明確約定侵權責任之歸屬,從根本上降低法律風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即使圖片係由客戶提供,製作者將未經授權之原創貼圖製作於商品上並販售,仍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及散布侵害,不能以圖片來源為客戶提供而免責。客戶與製作者可能構成共同侵權,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 立即建立客戶委託製作之書面合約制度,明確約定客戶須保證所提供之圖片已取得合法授權,並載明侵權責任之歸屬。
- 要求客戶在委託製作時提供圖片之合法授權證明文件,如授權書、購買證明或創作證明等。
- 在合約中加入免責條款,約定若因客戶提供之素材構成著作權侵害,相關法律責任由客戶承擔。
- 拒絕使用明顯屬於知名品牌、原創貼圖或卡通角色等可能受著作權保護之圖片,除非客戶出示合法授權。
- 可考慮與合法圖庫或貼圖創作者建立合作關係,提供客戶合法可用之圖片選項。
- 已製作並販售之含侵權圖片商品,應評估是否有必要主動下架或停止販售,以減少損害擴大。
- 諮詢智慧財產權律師,就現有業務模式進行法律風險評估,建立完善之著作權合規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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