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商品遭控商標侵權?兩岸商標註冊爭議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從事網拍代購業務,自大陸地區購入某品牌燈具商品並於台灣販售。嗣後接獲台灣同名品牌公司通知,主張當事人侵害其在台灣註冊之商標權。經當事人查證,大陸該品牌公司於2018年已在大陸取得商標註冊,但未在台灣註冊;而台灣品牌公司前身為大陸品牌在台之代理商,於2019年自行在台灣註冊了相同商標。當事人質疑在此情形下,販售大陸品牌之正品是否仍構成商標侵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商標權之屬地主義原則下,大陸註冊商標在台灣是否具有效力?
  • 台灣品牌公司以前代理商身分自行在台註冊相同商標,是否構成惡意搶註?
  • 當事人販售大陸品牌正品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第97條之侵權行為?
  • 當事人是否得主張真品平行輸入作為抗辯?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代購大陸燈具商品在台販售之侵權風險評估。本案當事人自大陸購入某品牌燈具並於台灣網拍販售,而台灣已有同名商標之註冊權人。商標權採「屬地主義」及「註冊主義」,此為我國商標法之基本原則。大陸品牌公司雖於2018年在大陸取得商標註冊,但因其未在台灣申請註冊,依商標法第35條之規定,在台灣不享有商標專用權之保護。反之,台灣品牌公司既已於2019年在台灣合法取得商標註冊,即享有商標法第35條所保障之商標專用權。當事人於網路上販售使用相同商標之燈具商品,依商標法第68條第1款,可能構成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商標之侵權行為。

前代理商搶註商標之爭議與評定救濟。本案有一特殊情形值得關注:台灣品牌公司之前身為大陸品牌之在台代理商,其以代理商身分自行在台註冊與被代理品牌相同之商標,可能涉及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4款「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著名商標」之爭議。依實務見解,若能證明台灣品牌公司係基於代理關係而知悉大陸品牌,並未經大陸品牌同意即自行註冊,大陸品牌公司得依商標法第57條提起評定,請求撤銷該台灣商標之註冊。智慧財產法院過往亦有相關判決認定代理商搶註商標構成不當註冊之案例。

真品平行輸入抗辯之適用限制。就當事人可能主張之真品平行輸入抗辯而言,依商標法第36條第2項之權利耗盡原則,通常適用於「同一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人」所製造之商品。本案中,由於台灣與大陸之商標權人並非同一主體,且兩者間已無代理關係,真品平行輸入之抗辯恐難以成立。在台灣商標尚未被撤銷之前,台灣品牌公司仍為合法之商標權人,當事人販售行為仍有相當之侵權風險。

綜合策略與風險控管。綜合而言,當事人雖非蓄意販售仿冒品,但在現行法律架構下仍面臨商標法第97條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刑責風險。最佳策略為協助大陸品牌公司對台灣商標提起評定程序,同時在該程序結果確定前暫停販售相關商品。另可評估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主張台灣品牌公司之搶註行為構成不公平競爭,以多管齊下之方式降低法律風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基於商標權之屬地主義,在台灣商標未被撤銷前,當事人販售使用相同商標之大陸商品仍有構成商標侵權之風險。惟台灣品牌公司以前代理商身分搶註商標之行為,存在可爭議之空間,可透過商標評定程序尋求救濟。

  1. 立即暫停販售涉及爭議商標之商品,避免侵權行為持續擴大。
  2. 聯繫大陸品牌公司,建議其依商標法第57條向智慧財產局提起商標評定,主張台灣商標係代理商搶註應予撤銷。
  3. 蒐集台灣品牌公司過去擔任大陸品牌代理商之相關證據,包括代理合約、往來文件、交易紀錄等。
  4. 委請智慧財產權專業律師評估,是否可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主張台灣品牌公司之搶註行為構成不公平競爭。
  5. 與台灣品牌公司協商和解之可能性,評估取得授權或達成商業合作之方案。
  6. 檢視目前網拍平台上之商品頁面,移除可能構成商標使用之文字及圖片標示。
  7. 日後代購商品前,應先確認該品牌在台灣之商標註冊狀態,可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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