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取網路圖片P圖後公開發佈是否侵權?著作權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發現有人自網路上擅自取用他人圖片,該圖片下方已明確標示「圖片可能受版權保護」之警語。取用者自行以影像編輯軟體對該圖片進行修改(俗稱P圖),並將修改後之圖片發佈於個人公開社群平台上。當事人欲了解此行為究竟觸犯何種法律規定,以及行為人可能面臨之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未經授權下載網路圖片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行為?
  • 對他人圖片進行P圖修改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改作」侵害?
  • 將修改後之圖片發佈於公開社群平台,是否侵害著作權人之「公開傳輸權」?
  • 圖片標示「可能受版權保護」是否影響行為人之主觀故意認定?
  • 行為人是否可能同時面臨民事與刑事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著作權法規定,圖片如屬具有原創性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即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擅自自網路下載他人圖片,已構成著作權法第22條所保障之「重製權」之侵害。所謂重製,依同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將圖片下載儲存於個人裝置即屬之。

進一步而言,行為人將下載之圖片進行P圖修改,此行為涉及著作權法第28條之「改作權」。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即便行為人對原圖進行了相當程度之修改,只要仍可辨識出原著作之表達特徵,即構成改作行為。實務上,最高法院曾指出,改作須以原著作為基礎,加入自己之創意而成新著作,但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之改作仍屬侵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21號判決參照)。

此外,將修改後之圖片上傳至公開社群平台,使不特定人得以瀏覽,已侵害著作權法第26條之1所規定之「公開傳輸權」。值得注意的是,圖片下方已標示「圖片可能受版權保護」之警語,此一標示雖非構成著作權保護之要件,但足以證明行為人在取用時已知悉或應知悉該圖片受版權保護,更難以主張善意無過失。在刑事責任方面,依著作權法第91條及第92條規定,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須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四項基準綜合判斷,包括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利用之質量與比例、對著作潛在市場之影響等。本案中,行為人係將修改後之圖片公開發佈於社群平台,非屬評論、教學或新聞報導等目的,且係就圖片整體為利用,故難以主張合理使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未經授權擅自取用網路上受版權保護之圖片,經P圖修改後發佈於公開社群平台,同時侵害著作權人之重製權、改作權及公開傳輸權,行為人可能面臨民事損害賠償及刑事處罰。圖片已標示版權保護警語,更加強行為人主觀故意之認定。

  1. 立即通知行為人下架該侵權圖片,並保留社群平台上之發佈截圖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2. 蒐集侵權證據,包括原圖與修改後圖片之比對、發佈時間、平台連結等,必要時可進行公證或存證信函通知。
  3. 若為著作權人,可依著作權法第84條向法院聲請侵害排除或防止請求,要求行為人停止侵權行為。
  4. 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得請求實際損害或法定賠償。
  5. 如欲追究刑事責任,應於知悉侵權事實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因著作權侵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
  6. 未來使用網路圖片時,應確認圖片授權方式,優先使用具有Creative Commons等明確授權之圖庫資源。
  7. 建議諮詢智慧財產權專業律師,針對具體案情評估最適當之法律救濟途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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