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所屬單位因出版與流通需要,須使用其他單位之圖片、照片及文字檔案。查詢政府稿費支給基準時,發現數額表中「圖片使用」與「圖片版權」為兩項分立費用,欲了解兩者之差異。此外,當事人亦希望了解將英文圖書之文章翻譯後提供予客戶作為參考資料,是否涉及營利行為及著作權侵害問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圖片使用費」與「圖片版權費」在著作權法上之法律性質及授權範圍有何不同?
- 政府機關使用他人圖片著作時,應支付使用費或版權費?兩者如何適用?
- 將英文書籍翻譯後提供予客戶作為參考資料,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改作(翻譯)行為?
- 提供翻譯資料予客戶是否構成營利行為?是否影響合理使用之認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圖片使用費」與「圖片版權費」之區別而言,兩者反映著作財產權授權之不同層次。「圖片使用費」通常指取得特定範圍內之非專屬使用授權(著作權法第37條),著作權人仍保有著作財產權,僅授權使用人於約定範圍內使用該圖片,例如一次性刊登於特定出版品。「圖片版權費」則通常指取得較廣泛之授權甚至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著作權法第36條),使受讓人取得對該圖片之著作財產權,可不受限制地使用。政府稿費支給基準中分列此兩項費用,即反映此種授權範圍之差異。
就翻譯英文書籍之問題,依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翻譯即為改作之一種形式。未經原著作權人授權而翻譯其著作,即構成對改作權之侵害,無論翻譯後之用途為何。即使僅係作為內部參考或提供予客戶參考,只要涉及翻譯行為本身,即需取得原著作權人之授權。
至於是否構成營利行為,需視具體情形判斷。若翻譯資料係作為業務服務之一環提供予客戶,雖未直接收取翻譯費用,但客戶關係之維繫本身即具有商業利益,法院可能認定為間接營利行為。依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之判斷,商業性使用會降低主張合理使用之成功機率。惟若僅節錄少量內容作為引用,並註明出處,在符合第52條引用之要件下,仍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圖片使用費為取得有限範圍授權之對價,版權費為取得較廣泛權利之對價,兩者授權範圍不同。翻譯外文書籍涉及改作權,未經授權即構成侵害,提供予客戶之行為可能被認定為間接營利,不易主張合理使用。
- 使用他人圖片前,先釐清所需之授權範圍(一次性使用或長期廣泛使用),據以選擇支付使用費或版權費。
- 與圖片著作權人簽訂明確之授權合約,載明授權範圍、期間、地域及使用方式。
- 翻譯英文書籍之文章前,應先取得原著作權人或出版社之翻譯授權。
- 若僅需引用少量內容,可依著作權法第52條之規定,在合理範圍內引用並註明出處。
- 建立單位內部之著作權使用管理制度,確保所有對外提供之資料均已取得合法授權。
- 諮詢智慧財產權律師,協助審閱授權合約及評估翻譯行為之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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