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活動公司預計辦理影片徵件活動,已於徵件辦法中載明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或侵害他人權利,須為原創作品,並於報名頁面設置同意條款要求參賽者確認擁有著作權。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將授權予主辦單位使用。主辦方關心若投稿作品中仍有侵權內容(如音樂或影像畫面)但未被發現,日後遭版權所有者追究時,責任歸屬為主辦方或參賽者。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主辦方將侵權投稿作品進行公開播送或傳輸,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獨立侵權行為?
- 參賽者之原創性聲明及免責條款,能否有效隔絕主辦方之法律責任?
- 主辦方對投稿作品是否負有實質審查著作權合法性之義務?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著作權侵害之歸責原則,在刑事方面以故意為要件,在民事方面則故意或過失均可成立。參賽者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著作投稿,為直接侵權行為人,應負最主要之法律責任。主辦方在不知情之狀況下將侵權作品公開播送或傳輸,就刑事責任而言,因欠缺侵權之故意,原則上不成立刑事犯罪。
然就民事責任而言,主辦方是否構成過失侵權,取決於其是否已盡合理之注意義務。主辦方已於徵件辦法中要求原創性並設有同意聲明,此等措施可證明主辦方已善盡相當之注意。但若主辦方完全未進行任何審查即大規模公開利用投稿作品,法院仍可能認定主辦方未盡合理注意義務而具有過失。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主辦方之規模、活動性質、審查能力等因素加以判斷。
為有效控管風險,主辦方之免責條款在法律上具有一定效力,但主要效力在於主辦方與參賽者之間的內部求償關係,無法完全排除主辦方對第三人(真正著作權人)之侵權責任。亦即,著作權人仍得向主辦方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但主辦方事後可依免責條款向參賽者求償。建議主辦方建立基本審查流程,並在合約中加強對參賽者之擔保及求償條款,以完善風險控管。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參賽者為侵權之直接責任人,主辦方已設置免責條款可降低法律風險,但無法完全免除對第三人之民事責任。主辦方應建立基本審查機制,並強化合約中之擔保及求償條款。
- 完善徵件辦法中之擔保條款,明確約定參賽者對作品之合法性負完全擔保責任及賠償義務。
- 於報名流程中增加「素材來源聲明書」,要求參賽者列明所有使用之音樂、影像等素材來源。
- 建立基本之著作權審查流程,如使用YouTube Content ID或其他版權偵測工具進行初步篩查。
- 在得獎公告前,要求入選者提交原始檔案及所有素材之授權證明文件。
- 於活動相關合約中加入完整之求償條款及違約金約定。
- 接獲侵權通知時,立即下架相關作品並啟動對參賽者之求償程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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