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活動公司預計辦理一場徵件(徵影片)活動,徵件辦法中已明確規定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或侵害他人權利,且須為原創作品。報名頁面亦設有同意條款,參賽者須勾選確認擁有上傳作品之著作權。活動設有獎金,得獎作品主辦方有權進行公開播送、重製、出版等利用。主辦方希望了解若投稿作品仍含侵權內容(如音樂或影像畫面),但主辦方未發現,將來遭版權所有者追究時,責任歸屬為何,以及在已給付獎金之情況下主辦方是否須負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投稿作品含侵權內容,主辦方公開播送或重製時是否構成著作權共同侵害?
- 徵件辦法中之免責條款及參賽者同意聲明,對主辦方之法律風險有何保護效果?
- 主辦方已給付獎金之情況下,是否加重其對侵權作品之法律責任?
- 主辦方對投稿作品之審查義務範圍為何?未能發現侵權是否構成過失?
- 主辦方事後發現侵權時,得否向參賽者求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著作權侵害之責任歸屬而言,投稿含有侵權內容之作品,直接侵權行為人為參賽者本人。參賽者未經授權使用他人之音樂或影像,已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及第92條之公開傳輸等侵害行為。主辦方在徵件辦法中已明確要求作品須為原創,且參賽者已勾選同意確認擁有著作權,此等約定對於釐清主辦方之主觀故意有相當之助益。
然而,主辦方若將侵權作品進行公開播送、重製或出版,其行為本身亦可能構成對他人著作權之侵害。著作權法上之侵害責任不以故意為限,過失亦可成立。若主辦方對於作品之審查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即便不知侵權事實,仍可能被認定具有過失而須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此外,依民法第185條,若主辦方之利用行為與參賽者之侵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則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已給付獎金之情形,給付獎金本身不會加重主辦方之侵權責任,但若得獎作品確實侵權,主辦方得依和解契約或徵件辦法之約定取消參賽資格並要求返還獎金(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同時,主辦方亦得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向參賽者請求因侵權所受之損害賠償。因此,在徵件辦法及合約中加入明確之求償條款、違約金條款及擔保聲明,對主辦方之風險控管至為重要。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投稿作品侵權之直接責任人為參賽者,但主辦方若公開播送或重製侵權作品,仍可能因過失而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徵件辦法中之免責條款有助於降低風險,但無法完全免除主辦方之法律責任。
- 在徵件辦法中加入更完整之免責條款,明確約定參賽者須對作品之原創性及合法性負完全擔保責任。
- 增設求償條款,約定若因參賽者之侵權行為致主辦方遭第三人求償,參賽者應負賠償之責。
- 建立基本之侵權審查機制,例如使用音樂版權查詢工具或圖片反向搜尋,以降低過失認定之風險。
- 得獎作品公開前,要求參賽者提供素材來源清單及授權證明文件。
- 考慮購買相關之責任保險,以分散因投稿作品侵權所可能產生之法律風險。
- 於發現侵權事實後立即下架相關作品,並保留向參賽者求償之權利。
- 諮詢智慧財產權律師協助審閱徵件辦法之法律條款,確保條款之合法性與有效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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