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自創品牌之商標權人暨連鎖加盟總部負責人,發現其註冊商標及招牌商品在未經授權的情形下,被他人透過團購通路上架販售長達三年。侵權者未取得任何商標授權或加盟許可,卻在全台範圍內銷售標示該商標之商品。品牌所有者希望了解可行的法律救濟途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未經授權於團購通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販售商品,是否構成商標法第68條之侵權
- 侵權行為持續三年之損害賠償範圍及計算方式
- 應採取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之策略選擇
三、相關法條
商標法第35條:商標權人就其註冊商標於指定商品或服務,專有使用之權利
商標法第68條: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之侵權態樣
商標法第69條:商標權人得請求排除侵害、防止侵害及銷毀侵權物品
商標法第71條: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查獲侵害商品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之金額)
商標法第95條:侵害商標權之刑事責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四、涵攝分析
侵權行為之認定。依商標法第35條,商標權人就其註冊商標享有排他使用權。本案侵權者未經授權,在團購通路上使用相同商標販售同類商品,已符合商標法第68條第1款「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侵權態樣,無須另行證明有混淆誤認之虞,推定構成商標侵權。
損害賠償之計算。侵權行為持續三年,商標權人依商標法第71條得選擇以下方式計算損害:(1)依民法第216條規定請求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2)依侵權者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3)以查獲侵害商品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之金額計算。由於侵權時間長且涵蓋全台範圍,損害賠償金額可能相當可觀。另須注意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知悉後兩年。
刑事與民事雙軌策略。建議同時採取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刑事部分,依商標法第95條向檢察署提出告訴,可由檢察機關發動搜索扣押以保全證據。民事部分,依第69條請求排除侵害,並得聲請法院核發假處分命令,禁止侵權者繼續販售。刑事告訴之追訴期為六個月內(告訴乃論部分),宜儘速提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註冊商標販售商品長達三年,已明確構成商標侵權,權利人得透過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雙軌策略維權。
- 立即蒐集並公證保全侵權證據,包括團購頁面截圖、商品照片、交易紀錄、物流資訊等。
- 向智慧財產局確認自有商標之註冊狀態及權利範圍,備妥商標註冊證書。
- 儘速委任智慧財產權律師,同時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及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考慮先發律師函要求侵權者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下架所有商品,為後續訴訟程序預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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