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社群使用者因應時事話題,打算使用AI工具生成一張知名卡通角色的圖片(該角色為國際知名IP,受著作權及商標權保護),發布在自己的公開社群帳號上。貼文內容為分享個人育兒經驗及提醒健康檢查,並非商業營利用途。當事人想知道將此AI生成圖片公開使用,是否會侵害該卡通角色的著作權或商標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AI生成之知名卡通角色圖像是否構成對原著作之「改作」或「重製」
- 在公開社群使用AI生成之角色圖片是否侵害該IP之商標權
- 非營利目的之個人分享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
三、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之判斷基準(利用目的、著作性質、質量比例、市場影響)
商標法第68條:未經同意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致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36條:非作為商標使用等商標權效力不及之情形
四、涵攝分析
著作權方面:可能構成改作侵權。知名卡通角色的美術設計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使用AI工具生成該角色之圖片,即便產出的是「新生成」之圖片而非直接複製,但若AI輸出之圖像在視覺上與原角色之造型、配色、特徵具有實質近似性,仍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28條所稱之「改作」——即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權利人得據此主張改作權受到侵害。
商標權方面:風險存在但相對較低。若該卡通角色名稱或圖像已註冊為商標,在公開社群使用AI生成的角色圖片,是否構成商標法第68條之侵權,須視是否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範圍內使用,以及是否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本案係個人社群貼文分享育兒經驗,並非從事與該IP相關之商品服務銷售,可嘗試主張商標法第36條「非作為商標使用」之抗辯,但在公開社群上使用仍有風險。
合理使用抗辯之困難。雖然當事人之使用目的為非營利之個人分享,但依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四要素綜合判斷:(1)利用目的雖為非營利但仍屬公開傳播,(2)原著作為高度創意之美術著作,(3)AI生成圖片重現了角色之核心特徵(質量比例高),(4)此類使用可能減損權利人對授權商品之市場控制。綜合而言,主張合理使用之成功機率偏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使用AI生成知名卡通角色圖片並公開發布,即便非營利目的,仍有較高之著作權侵害風險(改作權),商標權侵害風險則視具體使用情形而定。
- 建議避免使用AI生成含有特定知名角色之圖片公開發布,改以不涉及他人IP之自製或合法授權圖片替代。
- 若仍欲使用,可考慮僅在私密社群中有限度分享,降低公開傳輸之法律風險。
- 留意國際知名IP權利人之維權力度通常較強,實務上被追訴之可能性不低,切勿因「非營利」而掉以輕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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