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販賣使用店家照片違反著作權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網路平台進行二手商品販售,因販賣之商品為某店家之商品,故在刊登時使用了該店家拍攝之商品照片。當事人表示此舉並非故意侵權,係因認為販賣同一店家商品而不慎使用。嗣後當事人收到刑事警察通知書,被指控違反著作權法。當事人與該店家先前曾有買賣上的不愉快,擔心對方可能藉此提出高額賠償要求。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二手販賣商品時使用原店家拍攝之商品照片,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或公開傳輸?
  • 當事人主張非故意使用,是否影響著作權侵害之成立?
  • 販賣同一店家之商品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之抗辯事由?
  • 雙方有先前買賣糾紛,是否影響本案刑事告訴之正當性?
  • 若無法達成和解,可能面臨何種刑事及民事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使用店家商品照片構成重製與公開傳輸之侵害。本案當事人在二手販賣平台刊登商品時,使用了該店家拍攝之商品照片。店家拍攝之商品照片,只要具備最低程度之創意表現(如構圖、光線、角度之安排),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當事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將該照片下載後上傳至二手販賣平台使用,客觀上已構成「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雖然當事人主張非故意,但著作權法第91條之構成要件僅需行為人有重製之故意即可,而非要求行為人認知其行為違法。當事人既然有意識地下載並上傳照片,即具備重製之故意,「不知道會違法」並不能作為免責事由。

販賣同一商品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之抗辯。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列舉四項判斷基準: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占原著作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市場之影響。本案當事人使用店家照片之目的係為商業性質之二手販售,且使用了完整的照片(非局部引用),對原著作之市場可能產生替代效果,因此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相當有限。實務上,智慧財產法院多認定此種網拍使用他人商品照片之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縱使係販賣同一店家之商品亦然。

雙方前有糾紛對案件之影響與和解策略。本案當事人與店家先前存有買賣上之不愉快,此一背景雖不影響著作權侵害之成立,但須留意對方可能藉此提出較高額之賠償要求。然而,考量本案侵害情節尚屬輕微(二手販賣而非大量仿冒),且當事人確實是販賣同一店家之正品商品,檢察官在偵查階段有可能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微罪不起訴處分,或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建議當事人積極與對方洽談和解,於偵查階段達成和解將大幅提高獲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機會。就賠償金額而言,實務上此類案件之和解金額通常在數千元至數萬元之間,視使用照片數量及獲利情形而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二手販賣使用店家商品照片確實構成著作權侵害,但考量侵害情節輕微且非故意為之,若能積極和解,有相當機會獲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關鍵在於儘速到案說明並展現誠意與對方達成和解。

  1. 收到刑事通知書後,務必依指定時間到案說明,切勿逃避或不予理會。
  2. 到案時誠實說明使用照片之經過,強調係因販賣同一商品而疏忽,並非蓄意侵害著作權。
  3. 主動聯繫對方(或透過律師)洽談和解事宜,展現解決問題之誠意。
  4. 和解金額可參考實務行情,一般二手販賣使用少量照片之案件,和解金額約在數千至二萬元間,切勿輕易接受過高之賠償要求。
  5. 立即將涉及侵權之商品刊登頁面下架,刪除所有使用店家照片之內容。
  6. 日後進行二手販售時,務必自行拍攝商品照片,避免再使用他人之攝影著作。
  7. 若對方要求之賠償金額過高且無法協商,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後續刑事及民事程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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