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欲委託工廠製作某知名外送平台保溫包包的小款版本,並計畫在該商品上使用與該外送平台相同的品牌LOGO。當事人希望了解此種未經授權即使用他人商標LOGO製造並販售商品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上的侵權。當事人對於商標權之保護範圍及法律責任尚不清楚,因此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未經授權於自製商品上使用他人已註冊商標LOGO,是否構成商標法第68條之商標侵權?
- 製造並販售標有他人商標之仿製品,是否構成商標法第95條之刑事犯罪?
- 即使商品款式與原商品不同(小款),是否仍構成商標侵權?
- 此行為除商標法外,是否另涉及公平交易法上之不正競爭行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使用外送平台LOGO構成商標法上之「商標使用」。本案當事人擬委託工廠製作某知名外送平台保溫包包之小款版本,並於商品上使用與該平台完全相同之品牌LOGO,此行為屬於商標法第5條所定義之「商標使用」行為,即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上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依商標法第68條第1款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即構成商標侵權。當事人使用完全相同之LOGO於同類型商品(保溫包包)上,已明顯構成侵權。
製造及販售仿冒商標商品之刑事責任。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此外,商標法第97條亦規定,明知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販賣者,亦有刑事處罰。本案當事人不僅製造且計畫販售,可能同時觸犯上述兩條規定。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商品款式或尺寸與原品牌不同(本案為小款版本),只要使用相同商標LOGO並用於同類商品上,仍構成侵權,商品款式的差異並不影響商標侵權之認定。
民事損害賠償與不正競爭之行政責任。就民事責任而言,商標權人得依商標法第69條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損害賠償之計算依第71條規定,可選擇以侵權人所得利益、商標權人所受損害或以查獲商品零售單價之一定倍數計算。此外,此行為亦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不正競爭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得另行處以行政罰鍰。當事人若已開始生產,所面臨之法律風險極為重大。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未經授權於自製商品上使用知名外送平台之商標LOGO進行製造販售,明確構成商標法上之商標侵權,將面臨刑事追訴及民事損害賠償之雙重法律責任。無論商品款式或大小是否與原品牌不同,只要使用相同商標於同類商品上即構成侵權。
- 立即停止製造及販售標有他人商標LOGO之仿製商品,以避免觸犯刑事法律。
- 若欲合法使用該品牌LOGO,應向商標權人洽談取得授權或簽訂商標授權合約。
- 考慮自行設計品牌LOGO及商標,並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建立自有品牌。
- 若已生產含仿冒商標之商品,應立即下架並銷毀庫存,避免擴大損害範圍。
- 諮詢智慧財產權律師,評估是否已產生法律責任,並研擬因應策略。
- 未來從事商品生產前,應先查詢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確認欲使用之標識是否已遭他人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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