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自2019年起開始販售原創設計之糖霜餅乾,該餅乾具有獨特的糖霜造型設計。近期發現另一名網路賣家推出外觀高達九成相似之糖霜餅乾並公開販售。當事人雖已在個人簡介註明「商業盜用模仿禁止」,並曾善意聯繫對方但遭到無視,目前僅知對方之姓名及電話,欲瞭解是否可進行公證後提起訴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原創糖霜餅乾之造型設計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美術著作而受保護?
- 他人製作高達九成相似之糖霜餅乾並販售,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或改作侵害?
- 在僅知對方姓名及電話之情況下,如何確認對方真實身分以提起訴訟?
- 公證保全證據之程序與效力為何?
- 個人簡介中「禁止商業盜用模仿」之聲明是否具有法律上之拘束力?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原創糖霜餅乾造型作為美術著作之保護。本案當事人自2019年起販售具有獨特糖霜造型設計之原創餅乾,依著作權法第5條及第10條規定,具有原創性之美術著作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保護,無須經過登記。當事人之原創糖霜餅乾造型設計,若具有獨特的藝術表現(如特殊的圖案構成、色彩搭配、造型安排),可被認定為美術著作。他人在已有接觸之情況下,製作出高達九成相似之產品並加以販售,極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22條重製權之侵害。依著作權法第88條,當事人得向侵權者請求損害賠償。
公證保全證據之程序與實務操作。本案當事人擬進行公證後提起訴訟,此一方向正確。當事人可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網頁公證,將對方販售侵權商品之網頁內容、商品照片等證據以公證書形式保全,公證書在訴訟中具有較高之證據力。此外,當事人亦應保留自己從2019年起販售原創糖霜餅乾之紀錄(如訂單紀錄、社群發文時間戳記、創作過程照片等),以證明自己係先創作者。實務上,智慧財產法院在判斷著作權侵害時,會審查原告是否為著作權人、被告是否有接觸原著作之可能、以及兩作品間是否具實質相似性。
僅知姓名與電話之情況下如何確認侵權者身分。當事人目前僅知對方之姓名與電話,且善意聯繫已遭無視。在此情況下,可透過向警方提出著作權法第91條之刑事告訴(告訴乃論),由檢察官或警方協助調查對方之真實身分及住所。或者,亦可委請律師以律師函方式與對方聯繫,促使對方回應。若對方係透過網路平台販售,亦可向平台業者申請提供賣家之登記資料。
「禁止商業盜用模仿」聲明之法律效力與公平交易法之補充保護。個人簡介中「禁止商業盜用模仿」之聲明,雖不具有額外的法律拘束力(因著作權本身即已受法律保護),但可作為對方知悉該作品受保護之佐證,強化侵權故意之認定。此外,若侵權者之高度抄襲行為已構成搭便車之不正當競爭,當事人亦可考慮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主張對方之行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且顯失公平。此途徑可與著作權法之救濟並行,提供當事人更完整之法律保護。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原創糖霜餅乾造型若具有藝術原創性,即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他人高度模仿並販售之行為已涉及著作權侵害,當事人可透過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主張權利。
- 儘速至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網頁公證,保全對方販售侵權商品之證據。
- 整理自2019年起之創作紀錄,包括草稿、製作過程照片、訂單紀錄及社群發文截圖。
- 製作兩造商品之對比分析表,標示相似之處以利日後訴訟舉證。
- 向當地警察局提出著作權法第91條之刑事告訴,由檢警協助調查對方身分。
- 委請律師發送律師函,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並下架相關商品。
- 評估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對方之高度抄襲行為。
- 考慮將原創設計申請設計專利,取得更明確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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