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欲自行從韓國購入某品牌保養品,再以團購或轉售方式販售給消費者。該韓國品牌在台灣已有正式代理商。當事人擔心此種繞過代理商自行進口轉售的行為,是否會觸犯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律。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在台灣已有代理商之情況下,自行從海外購入正品再轉售,是否構成商標法上之侵權?
- 真品平行輸入(水貨)在台灣商標法下之合法性為何?
- 轉售時若使用原廠商品圖片或品牌名稱進行宣傳,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
- 進口保養品是否須符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規定?
三、相關法條
- 商標法第36條 — 商標權效力之限制(真品平行輸入/權利耗盡原則)
- 商標法第97條 —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刑事罰則
- 著作權法第87條 — 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 著作權法第91條 — 擅自重製著作之刑事罰則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 — 化粧品輸入之相關規定
四、法律分析
真品平行輸入在本案團購韓國保養品之適用。本案當事人欲自行從韓國購入已有台灣代理商之品牌保養品再進行團購轉售。就商標法而言,依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所為之商品流通,附有商標之商品經合法流通進入市場後,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即「國際權利耗盡原則」)。因此,若當事人係購入韓國原廠正品(非仿冒品),在台灣轉售該正品通常不構成商標法上之侵權。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6277號判決亦肯認真品平行輸入之合法性。惟須注意,若轉售時變更商品之品質、內容或包裝,致消費者對商品品質產生混淆誤認,仍可能構成商標法上之侵害。
使用原廠商品圖片宣傳之著作權風險。就著作權法而言,當事人在團購或網路販售時若使用原廠之商品照片或宣傳素材,需特別注意這些圖片受著作權法保護。依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1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而重製或公開傳輸其著作物(如商品圖片),構成著作權侵害,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為許多網路賣家容易忽略之法律風險。建議當事人自行拍攝商品照片用於銷售頁面,避免直接使用原廠官方圖片。
保養品輸入之行政法規遵循義務。保養品屬於化粧品範疇,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之規定,輸入化粧品須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相關登記或通知。若未依法辦理輸入手續,即使商品本身為正品,仍可能違反行政法規而受到處罰。當事人亦須注意商品標示是否符合中文標示之相關規定,包括成分、用途、製造商資訊、保存期限等項目均須以中文標明。
團購轉售之稅務與營業登記注意事項。除上述智慧財產權及行政法規問題外,當事人若以團購方式持續性地從事韓國保養品轉售,其營業行為可能需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繳納營業稅。依財政部相關函釋,透過網路平台銷售商品達一定金額者,須辦理稅籍登記。當事人應就整體營運模式諮詢律師及會計師,確認是否符合商標法第97條、著作權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及稅法等相關法規之要求。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自行購入韓國正品保養品再轉售,在商標法上通常不構成侵權(真品平行輸入原則)。但須注意不可使用原廠圖片(可能侵害著作權),且保養品進口須符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行政規定。
- 確認所購入之商品確為原廠正品,保留購買憑證及來源證明以備查驗。
- 自行拍攝商品照片用於銷售頁面,避免使用原廠官方圖片以免觸犯著作權法。
- 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確認保養品輸入之登記或通知義務。
- 確保商品中文標示符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規定(如成分、用途、製造商資訊等)。
- 銷售時明確標示為「平行輸入」商品,避免消費者誤認為台灣代理商之公司貨。
- 瞭解轉售過程中不得變更商品品質或包裝,以免構成商標法上之侵害。
- 諮詢律師確認整體營運模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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