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貨的商標權耗盡原則疑問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公司為某商標之現任所有權人,該商標原屬其父親之公司,後經轉讓取得。當事人在大陸有合作夥伴負責代理銷售該商標商品,並曾簽訂代理授權書。商標轉讓後,合作夥伴要求以原公司名義展延代理授權。嗣後發現網路拍賣平台有第三方賣家販售印有該商標之商品,該賣家稱貨源來自大陸合作夥伴之網路賣場。當事人欲釐清商標權是否已耗盡,以及向平台檢舉下架是否可能遭該賣家以違反公平交易法反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大陸合作夥伴依代理授權書銷售商品後,該商品之商標權是否因第一次銷售而耗盡?
  • 商標轉讓後以原公司名義簽署之代理授權書,其效力為何?
  • 第三方賣家從大陸合作夥伴處購入商品後在台灣網路平台轉售,是否適用國際耗盡原則?
  • 商標權人向網路拍賣平台檢舉下架,是否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上之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國際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分析。依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此即「國際耗盡原則」。本案中,大陸合作夥伴係經當事人授權銷售該商標商品,合作夥伴將商品售予第三方後,該商品之商標權即告耗盡,第三方再轉售時無須再取得商標權人之同意。我國實務上(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5380號判決)採國際耗盡原則,即商品無論在國內或國外經合法第一次銷售後,商標權即耗盡。

商標轉讓後代理授權書之效力瑕疵。本案之關鍵問題在於,商標由當事人父親之公司轉讓至當事人公司後,合作夥伴要求以原公司名義展延代理授權。此一以原公司名義簽署之代理授權書,可能因授權人(原公司)已非商標權人而存在效力瑕疵,依商標法第39條及第42條之規定,商標授權應以商標權人名義為之。若合作夥伴係依據無效之授權書銷售,則該銷售可能未經「商標權人同意」,從而不適用耗盡原則。此外,商標法第36條第2項但書規定,商品經流通後有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適用耗盡原則。若商品品質與原廠有異,商標權人仍得主張權利。

向平台檢舉下架之公平交易法風險評估。當事人擔心向網路拍賣平台檢舉第三方賣家後可能遭反告違反公平交易法。若商標權人係基於合法之商標權行使權利,依商標法第35條之專用權規定提出檢舉,通常不構成公平交易法之違反。但若明知商標權已耗盡仍惡意檢舉,致使合法賣家受損,則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或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而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釐清授權鏈與商品真偽後之行動建議。建議當事人在採取任何行動前,先委請律師釐清兩項核心事實:其一,以原公司名義簽署之代理授權書是否確屬無效,若合作夥伴已知悉商標移轉仍要求以原公司名義簽署,其法律效果如何;其二,網路平台上販售之商品是否確為正品,若為仿冒品則可直接依商標法第95條提出刑事告訴,無須顧慮耗盡原則問題。確認上述事實後,再決定是否向平台檢舉下架,以避免不必要之法律風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若大陸合作夥伴係經合法授權銷售,則商標權可能已依國際耗盡原則而耗盡,第三方轉售不構成侵權。惟授權書之效力問題(以原公司名義簽署)可能影響耗盡原則之適用,須進一步釐清。

  1. 委請律師檢視以原公司名義簽署之代理授權書,確認其法律效力及是否得拘束現任商標權人。
  2. 釐清商標轉讓時是否一併移轉原有之授權關係,或是否需重新簽訂授權書。
  3. 與大陸合作夥伴重新簽訂以現任商標權人名義之授權書,明確約定授權範圍與銷售區域。
  4. 確認網路平台上販售之商品是否為正品,若為仿冒品則可直接依商標法第95條提出刑事告訴。
  5. 若確認商標權已耗盡,不宜貿然向平台檢舉下架,以避免遭對方以公平交易法或民事侵權反訴。
  6. 考慮透過契約方式限制大陸合作夥伴之轉售行為,或限定其銷售區域以減少水貨問題。
  7. 諮詢智慧財產權律師,全面評估商標權利行使之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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