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發現他人未經其同意,擅自使用其圖片於網路上進行商品販售。當事人曾告知對方禁止使用該圖片,但對方辯稱係從Google搜尋引擎上擷取。對方雖已刪除相關文章,但當事人已截圖保存證據。當事人希望瞭解此行為是否觸犯法律,以及可採取之法律救濟途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圖片進行商品販售,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
- 對方主張圖片係從Google搜尋引擎擷取,是否構成合法使用之抗辯事由?
- 對方已刪除侵權文章,是否影響著作權人主張權利?
- 當事人曾事先告知禁止使用,是否影響對方主觀犯意之認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擅自使用他人圖片販售商品構成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侵害。本案對方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將當事人之圖片用於網路商品販售頁面,此行為構成著作權法第22條重製權及第26條之1公開傳輸權之侵害。對方辯稱圖片係從Google搜尋引擎擷取,此抗辯在法律上並不成立。Google搜尋引擎僅為索引工具,搜尋結果中顯示之圖片仍受著作權法保護,圖片之著作權並不因被搜尋引擎索引而消滅或變更。實務上,智慧財產法院多次判決認為,從網路搜尋引擎下載圖片用於商業目的,不構成著作權法第65條之合理使用,仍須承擔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
事先告知禁止使用強化對方侵權故意之認定。本案中,當事人曾事先告知對方禁止使用該圖片,但對方仍持續使用於商品販售,此事實可強化對方具有侵害著作權之故意。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對方將圖片用於販售商品,明顯具有營利意圖,刑責更為嚴重。當事人得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主張對方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及第92條。
事後刪除不影響已成立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對方雖已刪除侵權文章,但刪除行為僅能減少持續侵害之損害擴大,無法溯及消滅已發生之侵權事實。侵權行為之損害已於使用圖片販售商品時發生,當事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受影響。當事人已保存之截圖證據,可作為日後訴訟時之關鍵證據。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當事人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若實際損害額難以證明,依第88條第3項得請求法院酌定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賠償金額。
權利人應備妥之證據與救濟途徑。當事人欲主張權利時,應準備可證明自己為圖片著作權人之證據,如原始拍攝檔案(含EXIF資訊)、最初上傳或發布之時間紀錄、創作過程之紀錄等。同時,保留與對方之通訊紀錄(包含告知禁止使用之訊息),可作為證明對方故意侵權之佐證。當事人得同時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亦可考慮先委任律師發函要求對方賠償,以爭取和解機會。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未經授權使用當事人圖片進行商品販售,已構成著作權法上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侵害。從Google擷取圖片不構成合法使用之抗辯事由,且事後刪除文章不影響已成立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妥善保存所有已截圖之侵權證據,包含對方使用圖片之頁面、販售商品之紀錄及對方回覆之訊息。
- 向警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主張對方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及第92條。
- 同時考慮提起民事訴訟,依著作權法第88條請求損害賠償。
- 準備可證明自己為圖片著作權人之證據,如原始檔案、拍攝日期、發布時間紀錄等。
- 保留曾告知對方禁止使用之通訊紀錄,作為證明對方故意侵權之證據。
- 考慮委任律師發函對方要求賠償,並於函文中載明將採取法律行動之意旨。
- 日後於自己發布之圖片上加註浮水印或版權聲明,降低被盜用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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