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計畫開設社群帳號,擬從知名圖片搜尋網站下載圖片進行描圖,並將描圖作品公開張貼於社群帳號上。當事人強調完全不做任何商業用途,純為個人興趣分享。當事人另詢問,若圖片搜尋網站未提供原出處之聯絡方式,僅於張貼時標註圖片出處是否足夠。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描圖行為在著作權法上應定性為重製還是改作?
- 將描圖作品上傳至公開社群帳號,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公開傳輸行為?
- 非商業用途是否可作為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免責事由?
- 標註圖片出處是否足以替代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描圖行為之著作權定性:本案構成改作之可能性甚高。當事人計畫從網路圖片搜尋網站下載圖片進行描圖,再將描圖成品公開於社群帳號。此一描圖行為在著作權法上之定性,取決於描圖成品與原圖之關係。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當事人之描圖若實質上重現了原圖之主要構圖、線條及造型,僅變更表現媒材(如從數位圖檔變為手繪線稿),則屬於著作權法第28條所保護之改作權範圍,須取得原著作權人之授權。若描圖成品與原圖幾乎完全相同,甚至可能被認定為第22條之重製行為,法律風險更高。
公開傳輸行為之成立與非商業用途之合理使用判斷。當事人將描圖成品張貼於公開社群帳號,使不特定人得以瀏覽,構成著作權法第26條之1所定之公開傳輸行為。至於非商業用途是否構成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應審酌四項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雖然非商業性質在第一項基準中為有利因素,但當事人係以整張圖片為對象進行完整描繪,在第三項基準中即屬不利。且將成品公開於社群帳號供不特定人瀏覽,亦可能對原著作之潛在市場造成替代效果。因此,僅以「純為個人興趣分享」為由,並不必然構成合理使用。依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當事人不可輕忽。
標註出處不等於取得授權。當事人詢問若標註圖片出處是否足夠,惟著作權法上並無「標註出處即可免除授權」之規定。標註出處僅為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於合理使用時應明示出處之義務,其前提仍須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引用或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要件。換言之,即使標註出處,若整體利用行為不符合合理使用之要件,仍構成著作權侵害。況且當事人自述圖片搜尋網站未提供原出處之聯絡方式,此更凸顯取得授權之困難,亦反映原著作權人並未同意他人自由利用其作品。
替代方案與風險管控。建議當事人改用標示為Creative Commons授權之圖片素材,並嚴格遵守各授權條件(如CC BY須標註作者、CC BY-SA須以相同條件分享等),或使用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之圖片,以從根本上消除法律風險。若確實希望進行描圖創作,應僅參考原圖之部分元素並加入大量個人創意,使成品具有獨立之原創性,降低被認定為改作或重製之可能。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描圖他人圖片屬於著作權法上之改作行為,將描圖成品公開於社群帳號則構成公開傳輸行為。即使不做商業用途且標註出處,仍可能侵害原著作權人之改作權及公開傳輸權,非商業用途僅為合理使用判斷之考量因素之一,並非絕對免責事由。
- 優先使用標示為Creative Commons授權(CC授權)之圖片素材,並遵守各授權條件。
- 使用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之圖片,此類圖片無著作權限制。
- 若欲描繪特定圖片,應主動聯繫原著作權人取得書面授權。
- 避免完整描繪原圖,可僅參考部分元素並加入大量個人創意,使成品具有獨立之原創性。
- 在社群帳號上明確標註圖片出處及原著作權人資訊,雖非免責但可展現善意。
- 使用免費合法圖庫網站(如Unsplash、Pixabay等)之圖片作為描圖素材。
- 若收到著作權人之侵權通知,應立即下架相關內容並尋求律師協助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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