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大學生,因不再需要使用部分電子書,遂於網路平台上販售。由於該等電子書未設定密碼保護,導致當事人實際售出數量超過原持有授權份數,共多賣出兩本。電子書廠商發現後對當事人提起告訴,目前案件已完成警詢筆錄程序,即將進入開庭階段。當事人擔憂法院是否會調取販售平台之聊天紀錄及個人信箱紀錄作為證據。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將電子書檔案轉售予多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之非法重製行為?
- 電子書之轉售是否適用著作權法上的「第一次銷售原則」(權利耗盡原則)?
- 當事人對於超賣行為是否具有侵害著作權之故意或過失?
- 法院或檢察官是否有權調取販售平台之聊天紀錄及當事人信箱紀錄?
- 若成立著作權侵害,當事人可能面臨之刑事及民事責任範圍為何?
三、相關法條
- 著作權法第3條 — 著作權相關用語定義(含重製之定義)
- 著作權法第22條 — 著作人享有重製權
- 著作權法第28-1條 — 散布權與權利耗盡原則
- 著作權法第91條 — 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刑事處罰
- 著作權法第91-1條 — 散布非法重製物之刑事處罰
- 著作權法第88條 —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民事損害賠償
四、法律分析
電子書轉售與實體書轉售之法律性質差異。本案大學生將不再需要之電子書於網路平台販售,因未設密碼保護而多賣出兩本,遭廠商提告。電子書與實體書之法律性質有重要差異:實體書之轉售受著作權法第28-1條第一次銷售原則(權利耗盡原則)之保障,合法取得之著作重製物所有人得自由移轉所有權。然而,電子書之「販售」本質上涉及檔案之複製傳輸,每一次將電子書檔案傳送予購買者,技術上均屬重製行為,並不適用權利耗盡原則。當事人將同一本電子書售予多人,已超出原授權範圍,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非法重製行為。
超賣行為之刑事責任與故意認定。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非法重製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91-1條散布非法重製物亦有刑事處罰。當事人雖可主張因電子書未設密碼保護而疏於注意導致超賣,但此抗辯是否有效須視法院對故意之認定。若當事人明知每本電子書僅有一份授權卻仍售予多人,即具有侵權之故意。著作權法第91條第4項規定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之情形不構成犯罪,但本案當事人係以營利為目的販售,難以主張合理使用。
開庭時聊天紀錄及信箱紀錄之調取程序。當事人特別擔憂法院是否會調取販售平台之聊天紀錄及個人信箱紀錄。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及法官於偵查及審理程序中確實有權調取與案件相關之證據。販售平台之聊天紀錄可證明交易過程、銷售數量及當事人之主觀認知;信箱紀錄可能包含電子書之購買證明及交易通知。實務上,檢察官確實可能向平台業者調取交易紀錄,亦得向網路服務提供者調取相關電磁紀錄。當事人應有此認知,並在開庭前妥善準備答辯內容,確保所有陳述與警詢筆錄保持一致。
和解協商對減輕刑事責任之重要性。鑒於本案當事人為大學生、僅多賣兩本、獲利金額有限等情狀,建議積極考慮與電子書廠商進行和解協商。主動表達歉意、賠償廠商損失,除可爭取廠商撤回告訴或減輕求刑外,亦可避免後續依著作權法第88條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法院量刑時亦會考量當事人之犯後態度,若已達成和解,有助於爭取緩刑宣告。準備初犯、銷售金額低微、已刪除相關檔案等有利證據,作為量刑減輕之依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販售未設密碼保護之電子書致超過授權份數,本質上屬於非法重製及散布著作物之行為,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及第91-1條之刑事責任。法院於審理過程中確實有權調取販售平台聊天紀錄及相關電磁紀錄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 立即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本案,於開庭前擬定完善之答辯策略。
- 主動與電子書廠商協商和解,表達歉意並賠償損失,爭取對方撤回告訴或減輕求刑。
- 整理販售紀錄,確認實際銷售數量及獲利金額,如實說明以展現認錯態度。
- 準備有利證據,如初犯、銷售金額低微、已刪除相關檔案等,作為量刑減輕之依據。
- 注意開庭時之陳述內容,避免前後矛盾,所有陳述應與警詢筆錄保持一致。
- 日後切勿再將電子書檔案轉售或分享予他人,以免再次觸法。
- 若法院判決有罪,可評估是否符合緩刑條件,請律師協助爭取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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