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某公司簽訂影片製作合約,雙方就影片中演員之肖像權使用範圍產生爭議。經協商後,對方委請律師擬定和解書,然當事人認為和解書內容部分語句不通順,且雙方口頭協商達成之部分事項未載入和解書中。爭議焦點包含影片Logo標示之授權範圍、未露臉影片與露臉影片之不同處理方式,以及著作權歸屬問題。當事人希望確認和解書條款之法律效力,並諮詢如何將遺漏之協議內容補充載入。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和解書第一條關於Logo及連結之授權範圍,其文義是否明確?「甲方同意乙方所製作之影片」之用語是否有歧義?
- 對方口頭承諾「露臉影片不加Logo」之事項未載入和解書,日後是否仍具法律拘束力?
- 和解書中「其餘著作權之權利義務關係均依原合約之約定」,此概括條款對當事人權益有何影響?
- 和解書第二條放棄民刑事追訴之條款範圍是否過於寬泛,可能損害當事人權益?
- 當事人可否要求修改和解書條款或另行提出修正版本?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影片製作者之著作權歸屬與原合約之交互關係。本案當事人為影片實際製作者,與某公司簽訂影片製作合約後就肖像權使用範圍產生爭議。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著作人為實際創作者(即當事人),但出資人(公司)得利用該著作。著作權法第10條亦明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當事人原則上享有影片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惟須視原合約是否有將著作財產權讓與公司之約定。和解書第三條「其餘著作權之權利義務關係均依原合約之約定」之概括條款,將使原合約之約定繼續拘束雙方,當事人務必先確認原合約中著作權歸屬之具體內容。
和解書第一條Logo授權條款之文義歧義問題。和解書第一條「甲方同意乙方所製作之影片」之文義確有歧義,語句不通順且無法明確表達授權之主體、客體及範圍。應釐清究竟是「甲方同意」某個特定授權內容,還是指甲方對乙方所製作之影片享有何種權利。建議明確改寫為「乙方同意甲方得於乙方所製作之特定影片上壓制甲方之Logo及QR Code」,並應區分「未露臉影片」與「露臉影片」之不同授權範圍,因涉及肖像權(民法第18條)之保護,露臉影片之處理方式應有更嚴格之限制。
口頭承諾未載入和解書將喪失法律拘束力。雙方口頭協商達成之「露臉影片不加Logo」等事項未載入和解書中,此為本案最大之隱患。依民法第736條及第737條規定,和解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換言之,和解書一旦簽署,雙方權利義務即以和解書內容為準,口頭承諾若未載入書面,日後舉證將極為困難,對方亦無履行之法律義務。當事人務必於簽署前將所有口頭協議事項逐一明確列入和解書條款中。
放棄追訴條款過於寬泛之風險。和解書第二條關於放棄民刑事追訴之條款,範圍涵蓋「本事件之爭議」之所有民刑事責任,此概括性條款可能過於寬泛,使當事人日後即使發現對方違反和解書約定亦無法追究。建議要求限縮為特定爭議事項(如特定影片之Logo標示爭議),並明確排除日後因違反和解書條款所生之請求權。此外,保密義務條款亦應明定違反之法律效果及違約金金額,否則該條款形同具文,無法對違反者產生嚇阻效果。當事人不宜逕行簽署現行版本之和解書,應委請自己的律師審閱修改後再行簽署。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和解書存在條款用語不精確、遺漏協議事項及概括放棄條款過於寬泛等問題,當事人不宜逕行簽署,應委請律師協助審閱修改後再行簽署,以確保自身權益受到完整保障。
- 委任律師審閱和解書全文,針對語意不清之條款提出具體修正建議。
- 將「露臉影片不加Logo」等口頭承諾事項,以書面方式明確增列於和解書條款中。
- 釐清和解書第一條之文義,明確區分「未露臉影片」與「露臉影片」之不同授權範圍。
- 要求限縮第二條放棄追訴條款之範圍,排除因違反和解書所生之請求權。
- 增訂違反和解書之違約金條款,以確保雙方確實履行和解內容。
- 確認原合約中著作權歸屬之約定內容,確保和解書與原合約之間無矛盾。
- 和解書簽署後妥善保存正本,並留存雙方協商過程之通訊紀錄作為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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