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伴侶之合照未經同意,被某交友應用程式擅自用於廣告宣傳。當事人多次向該APP反應要求撤除,但對方始終未予理會。由於該APP為同志交友軟體,照片被公開使用等同強迫當事人出櫃,對其隱私及名譽造成嚴重影響。當事人希望了解可採取之法律救濟途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未經同意將他人照片用於商業廣告,是否侵害民法上之肖像權?
- 該交友APP蒐集並使用當事人照片,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 照片之著作權歸屬為何?該APP使用照片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
- 擅自公開當事人之性傾向資訊,是否另構成隱私權之侵害?
- 多次反應未獲處理,是否加重對方之損害賠償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肖像權侵害與商業利用之違法性。本案當事人與伴侶之合照未經同意即被某同志交友APP擅自用於廣告宣傳,且多次反應要求撤除均未獲理會。肖像權為民法第18條所保護之人格權,未經本人同意將其照片用於商業廣告宣傳,已構成肖像權之侵害。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者,被害人得請求相當金額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該APP經多次反應仍拒絕撤除,其侵害行為之惡意程度較高,法院在酌定精神慰撫金時可能會因此提高金額。
攝影著作權與個人資料保護之複合侵害。當事人之合照屬於「攝影著作」,若係由當事人或其伴侶所拍攝,則著作權歸屬於拍攝者。該APP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即擅自重製並公開使用該照片於商業廣告,已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重製權之侵害,依第88條得請求損害賠償。在個人資料保護方面,照片中可辨識特定個人之影像屬於個人資料,該APP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即蒐集、利用其個人資料於行銷目的,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當事人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並請求損害賠償。
性傾向隱私之揭露構成加重侵害。本案之特殊性在於,該交友軟體為同志交友平台,擅自使用當事人照片於該平台之廣告中,等同於在未經同意之情況下向公眾揭露當事人之性傾向,此涉及高度敏感之隱私資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實務上,法院對於此類涉及敏感隱私之侵權案件,在損害賠償金額之認定上通常會給予較高之精神慰撫金,以充分填補被害人所受之精神痛苦。
多重法律救濟途徑之併行主張。當事人可同時循多條法律途徑維權:民事上,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及第195條提起侵權訴訟,請求撤除廣告、財產上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刑事上,若照片係由當事人或伴侶拍攝,得依著作權法第91條對該APP提起刑事告訴;行政上,得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或個資法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促使行政裁罰。此外,亦可向Google Play、App Store等平台檢舉該APP之侵權行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該交友APP未經同意使用當事人照片作為廣告,已構成肖像權、著作權及個資法之多重侵害。當事人可同時主張民事損害賠償及刑事告訴,且因涉及性傾向隱私之揭露,得請求較高額之精神慰撫金。
- 立即對該APP之廣告內容進行截圖存證,包括廣告出現之平台、時間、內容等,並進行網頁公證。
- 委請律師發存證信函,正式要求該APP業者於限定期間內撤除所有使用當事人照片之廣告。
- 向該APP之應用程式商店(如Google Play、App Store)提出侵權檢舉。
- 保留所有曾向該APP反應要求撤除之紀錄(如email、客服回覆等),作為對方故意不作為之證據。
- 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害肖像權及隱私權之損害賠償,包括財產上損害及精神慰撫金。
- 若照片係由當事人或伴侶拍攝,另可對該APP提起著作權侵害之刑事告訴。
- 向主管機關提出個資法違規之檢舉,促使行政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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