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發現某手機遊戲在廣告宣傳中大量使用其他知名遊戲的圖檔資源,涉嫌抄襲多款遊戲之美術素材與內容。該遊戲曾被下架後改名重新上架,但仍繼續使用他人遊戲資源進行宣傳。當事人身為玩家,雖非著作權人,但希望了解是否有法律途徑可以對此侵權行為進行制裁,以維護遊戲產業之良好環境。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使用他人遊戲圖檔作為廣告宣傳素材,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或改作侵權?
- 非著作權人之第三人(一般玩家)是否有權提起著作權侵害之告訴?
- 一般民眾可透過哪些行政檢舉管道對侵權遊戲進行舉報?
- 遊戲下架後改名重新上架並繼續侵權,是否構成新的獨立侵權行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遊戲圖檔之著作權保護與侵權態樣。本案中,該手機遊戲在廣告宣傳中大量擷取其他知名遊戲之角色造型、場景圖檔及美術素材,此等遊戲美術設計均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將他人遊戲圖檔未經授權即用於自身遊戲之廣告宣傳,已構成著作權法第22條重製權之侵害;若對原圖檔進行修改或拼接後使用,則進一步涉及第28條改作權之侵害。尤其該遊戲曾被下架後改名重新上架仍繼續使用他人素材,顯示其侵權行為具有持續性與反覆性,情節嚴重者更可能觸犯第91條之刑事責任。
告訴乃論對第三人玩家之限制。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著作權侵害之刑事追訴原則上為告訴乃論,即須由著作權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始得偵辦。當事人身為一般玩家,並非被侵權遊戲之著作權人,因此無法直接提起刑事告訴。在民事方面,依第84條排除侵害請求權及第88條損害賠償請求權,均專屬於著作權人行使。故當事人在法律上無法直接以自己名義對侵權者提起訴訟。
第三人可採取之間接救濟途徑。儘管當事人非著作權人,仍可透過多種途徑間接促成制裁:第一,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檢舉,由主管機關進行行政調查;第二,向Google Play或App Store等應用程式平台依其智慧財產權投訴機制提出侵權檢舉,促使平台下架侵權遊戲;第三,蒐集侵權證據(如廣告截圖、與原作之對比圖、平台上架紀錄等),主動通知被侵權遊戲之著作權人,協助其維權。
營利目的大規模侵權之非告訴乃論追訴。值得注意的是,該遊戲改名重新上架後持續以他人美術素材進行商業宣傳營利,若其侵權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要件,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在此情形下,任何人(包括當事人)均得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告發,檢察官應依職權偵辦,無須著作權人親自提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使用他人遊戲圖檔作為廣告宣傳已構成著作權侵害,但一般玩家非著作權人,無法直接提起告訴。不過,當事人仍可透過行政檢舉、平台檢舉及通知著作權人等方式,間接促使侵權行為受到制裁。
- 蒐集侵權證據,包括遊戲廣告截圖、與原作對比圖、平台上架紀錄等,並註記截圖日期。
- 向Google Play或App Store提出侵權檢舉,依平台之智慧財產權投訴機制進行舉報。
-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檢舉,附上相關侵權事證供主管機關參考。
- 聯繫被侵權遊戲之開發商或著作權人,提供蒐集之證據,協助其進行法律維權。
- 若侵權行為屬意圖營利之大規模重製(第91條第2項),可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告發。
- 在論壇討論時注意言詞,避免因過激言論遭對方反告妨害名譽。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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