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圖書館使用館方提供之掃描器,將圖書館藏書整本掃描為電子檔案。當事人表示掃描後之檔案僅供個人使用,並不會外傳給他人。當事人欲了解此種整本掃描書籍之行為,是否能主張著作權法上之合理使用而不構成侵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使用圖書館掃描器整本掃描書籍,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行為?
- 著作權法第51條「供個人使用之重製」是否涵蓋整本書籍之掃描?
- 著作權法第48條圖書館之合理使用,是否適用於讀者自行掃描之情形?
- 依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四要素判斷,整本掃描是否屬合理範圍?
四、法律分析
整本掃描書籍構成重製行為之認定。本案當事人在圖書館使用館方提供之掃描器,將藏書整本逐頁掃描為電子檔案,聲稱僅供個人使用。此種將書籍全部頁面以掃描器轉換為數位電子檔之行為,毫無疑問構成著作權法第22條所定義之「重製」行為,亦即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或其他方法有形重複製作之行為。問題之核心在於,此一整本掃描之重製行為能否主張合理使用而免責。
著作權法第48條圖書館合理使用之不適用。著作權法第48條賦予圖書館為保存資料之必要或應閱覽人要求,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權限。然而,本條之適用主體為「圖書館」本身,係指圖書館基於其公共服務職能所為之重製行為,而非讀者自行使用館方設備進行之重製。當事人雖使用圖書館之掃描器,但其行為主體為讀者個人,並非圖書館,故不符合第48條之適用要件。當事人不得以「使用圖書館設備」為由主張適用本條之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51條個人使用與第65條合理使用四要素之檢驗。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當事人主張掃描僅供個人使用不外傳,固然在利用目的上屬個人非營利使用,此點對其有利。然而依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四要素判斷:就「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而言,整本掃描意味著利用比例高達百分之百,已明顯超出「合理範圍」之限制;就「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而言,整本掃描實質上等同取代了購買書籍或電子書之需求,對著作權人之市場利益造成明顯損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歷來多次函釋亦明確指出,整本影印或掃描書籍,即使僅供個人使用,已超出合理使用之範圍。
可能之刑事責任與合法替代方案。綜上所述,當事人整本掃描圖書館書籍之行為,即便僅供個人使用且不外傳,仍極難主張合理使用,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重製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建議當事人如有研究或學習之需要,僅掃描少部分章節或頁面(一般建議不超過全書三分之一),並以購買正版書籍、電子書或利用圖書館之電子資料庫為優先之合法途徑。已掃描之整本電子檔應予刪除,以降低日後之法律風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整本掃描圖書館書籍,即使僅供個人使用不外傳,因利用比例達百分之百且替代購買需求,已超出著作權法第51條合理使用之範圍,構成重製權之侵害。
- 避免整本掃描書籍,僅掃描研究所需之少量頁面或章節(一般建議不超過全書之三分之一)。
- 若需要全書內容,應透過購買正版書籍、電子書或利用圖書館之館際互借服務。
- 利用圖書館提供之電子書資源或資料庫,以合法方式取得數位內容。
- 若為學術研究需要引用大量內容,可向著作權人或出版社洽詢授權事宜。
- 已掃描之整本電子檔應予刪除,以避免後續可能之法律風險。
- 了解圖書館之使用規範,遵守館方對掃描器使用之限制規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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