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攝影著作權人,其照片透過圖庫平台販售。某美國設計公司未經授權,將當事人之圖庫照片作為背景素材,製作成設計模板,並於公司網站提供免費下載,且在模板上標示該公司商標,宣稱為其設計成果。此情形已持續約兩年,期間照片被不特定多數人下載使用。當事人發現後聯繫該公司,對方雖已下架但拒絕賠償使用費,僅提議以動畫素材或宣傳服務作為補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美國設計公司將圖庫照片用於免費下載模板,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及公開傳輸?
- 該公司主張照片係由第三方網友提供並授權使用,能否以此免除侵權責任?
- 兩年間之損害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是否包含每次下載之授權費損失?
- 跨國著作權侵權案件,當事人可循何種法律途徑進行求償?
- 該公司在模板上標示自有商標,是否另構成姓名表示權之侵害?
三、相關法條
- 著作權法第16條 — 姓名表示權
- 著作權法第22條 — 重製權
-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 — 公開傳輸權
- 著作權法第85條 — 侵害著作人格權之救濟
- 著作權法第88條 — 損害賠償
- 著作權法第88條之1 — 侵害排除及防止請求權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四、法律分析
當事人之攝影著作依著作權法自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保護,不以登記為要件。該美國公司將當事人照片用於設計模板並於網站提供下載,構成著作權法第22條之重製及第26條之1之公開傳輸。該公司辯稱照片係由第三方網友提供並授權使用,然依著作權法原則,任何人不得就其未擁有著作權之著作授權他人使用,該網友之「授權」對當事人不生效力,故不影響該公司之侵權責任認定。
在損害賠償計算上,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被害人得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或依合理之授權金額計算。本案可以圖庫平台每次下載之授權費用乘以下載次數作為計算基礎。此外,該公司在模板上標示自有商標並宣稱為其設計,已侵害當事人之著作人格權中之姓名表示權,得另依第85條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關於跨國求償管道,由於美國與台灣均為伯恩公約之會員國(美國直接簽署、台灣透過WTO之TRIPS協定取得保護),當事人之著作在美國亦受保護。實務上可透過美國DMCA(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通知要求各網站移除侵權內容,或委任美國律師向聯邦法院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惟跨海訴訟成本確實較高,建議先行以律師函方式進行交涉,要求合理賠償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該美國公司之行為已構成著作財產權(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及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之侵害,不因其主張照片係由第三方提供而免責。當事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 蒐集並保全所有侵權證據,包括網頁截圖、下載頁面、模板檔案、對方往來通訊紀錄等。
- 透過圖庫平台取得銷售紀錄及授權費標準,作為損害賠償計算之依據。
- 先以正式律師函向該公司提出賠償要求,載明損害金額及法律依據。
- 向各仍有當事人照片之網站發送DMCA下架通知,阻止侵權持續擴散。
- 評估在美國聯邦法院提起著作權訴訟之成本效益,必要時委任當地律師。
- 考慮透過國際著作權律師網絡或台灣智慧財產局之協助管道處理跨國侵權事宜。
- 於圖庫平台設定浮水印及追蹤機制,預防未來類似侵權事件發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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