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計畫將英文電影或英文影集的字幕內容,逐字撰寫成文字稿本。當事人擬將該逐字文稿以商品形式公開出售,藉此獲取收益。當事人對於此種將影視字幕轉製為文字商品並販售之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或其他違法問題感到疑慮。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電影或影集之英文對白及字幕,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
- 將字幕逐字抄錄成文稿,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行為?
- 將該逐字文稿公開出售,是否另構成「散布」之侵權行為?
- 此種利用行為能否主張著作權法上之合理使用?
- 若字幕為翻譯所得,其衍生著作之著作權歸屬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電影或影集中的英文對白屬於劇本之一部分,性質上為「語文著作」,受著作權法第5條保護。即使是字幕文字,不論係原文對白或翻譯字幕,只要具有原創性,均屬受保護之著作。翻譯字幕更依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屬於衍生著作,獨立受著作權保護,且不影響原著作之著作權。將字幕內容逐字抄錄成文稿,本質上即為著作權法第3條所定義之「重製」行為,即以任何方法有形地再現著作內容。
進一步將該逐字文稿以商品形式公開出售,則涉及著作權法第28條之散布權。散布係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而為上述重製及散布行為,在刑事上可能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重製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第91條之1散布侵權重製物罪。在民事上,著作權人亦得依第88條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能否主張合理使用,依著作權法第65條,應審酌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比例、對著作潛在市場之影響等四項因素。本案當事人係以營利為目的、全文逐字抄錄、且直接替代原著作之市場需求,顯然不符合合理使用之要件。實務上,智慧財產法院多次判決認定全文重製並商業販售之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將電影或影集字幕逐字抄錄成文稿並公開出售,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及散布行為,未經授權即屬侵權,且因營利目的及全文利用,極難主張合理使用。
- 切勿逕自將他人影視字幕逐字抄錄後出售,此行為同時涉及民事及刑事責任。
- 若確有需要,應向電影或影集之著作權人(通常為影視公司)取得書面授權。
- 可考慮改以自行撰寫影評、摘要或學習筆記等具有原創性之方式呈現,降低侵權風險。
- 若要製作語言學習教材,應僅引用少量對白並加入大量原創解說,以符合合理使用之要件。
- 注意翻譯字幕可能涉及多重著作權(原著作權人及翻譯者),需分別取得授權。
- 建議諮詢智慧財產權專業律師,評估特定商業模式之法律風險。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